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按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取得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再向汽车注册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实践证明,《管理办法》对规范老旧汽车的报废回收工作以及杜绝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进入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汽车报废年限,导致回收、服务和定价等环节出现垄断现象,阻碍了老旧汽车报废回收市场的健康发展。
1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具备报废汽车回收资格的企业均为政府定点的回收企业,导致各地的老旧汽车报废回收市场普遍存在竞争不足、服务质量差和定价不合理等问题。
从回收价格上看,近年来国内废钢铁价格持续上涨,但政府定点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回收价格过低,与市场回收价格严重脱节。以宁波市场为例,政府定点的回收企业对报废集装箱半挂车的回收价约为元,而废钢铁市场的回收价约为2万元,是政府定点回收企业报价的3~4倍。虽然将报废车辆交售给废钢铁回收站的收益较高,但由于未通过规定渠道进行报废处理,报废车辆的登记资料无法注销,导致新车购置、上牌和年检等无法正常进行。此外,回收价格的不合理促使个别企业和个人通过违法渠道(如重新开户等)将报废车辆交售给非法经营者,为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进入市场创造了条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威胁,与《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背道而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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