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和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阿克恰勒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和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和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社会保障功能,切实保障特殊困难众基本生活,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地区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和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村保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民主公开﹑公正诚信﹑分类施保;
(二)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三)坚持全额保障和差额保障相结合,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四)坚持资金保障与农村各项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互衔接。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职责
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一)负责指导监督基层低保业务工作,定期组织各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规范性动态管理;
(二)严格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新增、减发、停发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负责签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会同基层做好疑问户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审计监督、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
(五)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咨询,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查实等事务,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低保户对象;
(六)负责建立健全档案,做好农村低保信息录入登记和资料管理;
(七)每季度核查一次低保人员工资表,对迁出及其它原因未领取低保金家庭,取消其低保资格并收回低保金;
(八)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新增、取消人员进行复查(抽查),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下达审批文件。
第四条 乡镇(街道)民政机构职责
(一)依据低保政策,审理村(居)委会上报的新增、减发、停发低保户的申请,做好疑问户的调查取证,做好走访复查审核工作;
(二)负责将上级批转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直接或通过村委会送达保障户;
(三)负责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咨询,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等事务,妥善处理各类矛盾;
(四)负责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五)指导村(居)委会低保管理工作,协助村委会做好低保对象劳动再就业和教育疏导工作;
(六)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做到一户一档,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工作,条件具备的,可直接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七)负责管理下拨的农村低保资金,低保资金要按时发放到低保对象;
(八)加强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将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素质较高人员安排到基层民政办公室工作,并实施动态管理;
(九)认真调查核实本辖区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和个人,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十)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不符合低保条件和其他应该取消低保的人员,由村(居)委会审核把关后,报市民政部门办理停发低保手续。
第五条 村(居)委会职责
(一)认真执行农村低保政策,负责受理本辖区居民低保申请、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按时做好调查上报工作;
(二)依据动态管理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家庭收入情况,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三)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举报查实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矛盾;
(四)组织本辖区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从事辖区公益性劳动;
(五)协助低保对象积极就业,鼓励他们劳动自救;
(六)加强低保家庭管理,定期走访,及时上报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一般性矛盾。
第六条 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执政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适当调整。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我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标准为700元。
第七条 补助方式
农村低保金由乡镇(街道)以货币形式发放
(一)对人均纯收入低与7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成员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差多少补多少;
(二)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下拨资金情况,按季度或半年发放;
(三)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
(四)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只保障农业户口成员,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保障范围
在和田市行政区域内,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的,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亨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九条 保障对象
(一)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劳动能力低下以及因生存条件恶劣导致贫困的“五类人员”;
(二)国营农村牧场(含乡办农牧场)中持农村户口的,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及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的农村特困居民;
(三)在本市长期居住20年以上,有固定住处,但因各种原因失去户口的、因城市扩建失地、无生活来源,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居住,符合条件的农村户口特殊困难众;
(四)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
(五)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只保障农业户口成员,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托)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收入,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年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全年所得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总和。包括:
(一)土地经营收入。主要是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农牧业生产劳动扣除生产成本所得的纯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主要是家庭成员从事加工业、运输、饮食业、劳务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储蓄存款、有价证卷及利息、租凭转让所得、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接收增予和偶然所得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是政府各种救助款物和生产经营奖励性补贴;
(五)其他收入。主要是赡养人、抚养人应当付给的赡养、抚养费及遗属补助费等。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算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持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地(市)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三老人员”补助等;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六)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七)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以及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临时性救灾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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