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学视角下的《窦娥冤》
作者:廖富超
来源:《艺术科技》2020年第15期
        摘 要:《窦娥冤》不仅具有非常高的文学艺术价值,也具有很高的法律学术研究价值,是古今中外的悲剧典范。但是,在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从人物形象、艺术手法、叙事美学、精神理念、作品对比、教学设计等角度对《窦娥冤》进行研究,并没有从法律与文学相结合的视角入手,对这一巨著进行深度剖析。本文从法律与文学相结合的视角出发,对《窦娥冤》进行剖析,窥探元代法律制度在文学作品上的独特表现,进而赏析文学作品中的法律之美和文学之美。
        关键词:法律视角;文学视角;窦娥冤
        中图分类号:I20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15-00-04
        我国的古代文学中不乏关于记叙、刻画和反思法律制度的经典作品,这些文学作品同时展现了法律之美和文学之美,《窦娥冤》就是同时展现这两种美的经典戏剧。自法律与文学伏天是几月几号2020
运动兴起以来,法律视角和文学视角得到了有效的结合,这种融合视角不仅仅在文学场景下加深了人们对天理、人情和法理的理解,而且也使人们对文学、法律之美有了新的、独到的见解。本文基于法律和文学研究融合的视角,从元代社会的刑事诉讼和民商事两大法律制度出发,剖析作者《窦娥冤》里人物的法律行为,展现作品中艺术手法运用的潜在之美。
        1 法律与文学融合视角下的《窦娥冤》关于刑事诉讼法内容的剖析
        1.1 受理侦查取证
        太守桃杌在受理、侦查本案时,明显存在违法受理、侦查失职等行为。元代的纠问式诉讼的刑事訴讼构造是封建时代法制的缩影,在这种制度下,审判官几乎集所有的司法权力(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审判官可以主动追查犯罪、秘密审判、依法刑讯逼供,并且以罪犯(被告人)被告人的口供作为最佳证据[1]。根据元代《至元新格》《元典章》的有关规定,凡受理案件需要详细审查,在举报人或嫌疑人陈述不明时需要提审问讯查清事实,审讯中发现死刑犯存在可疑的供述,要深入查证。窦娥涉嫌毒杀公公一案中,太守桃杌简略听取了证人张驴儿的证词和犯罪嫌疑人窦娥的供述,并未对基本案情、证据
来源、真伪情况进行侦查或审查,遗漏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毒药)。此外,在现场勘验方面,太守桃杌没有严格执行《元典章·刑部卷》规定的尸体勘验程序,也没有提审关键证人赛卢医[2]。因此,太守桃杌在受理本案时存在违法行为,其在侦查过程中也存在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