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影⽚、⾳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计算机信息⽹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我们可以看到“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影⽚、⾳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计算机信息⽹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构成违法。所以,⾃⼰看淫秽物品不违法,如果公民在点击查阅黄(⾊)信息时,并⽆复制、传播做法,只是⾃我“欣赏”的话,则完全是个⼈做法,与他⼈⽆关,⽆公共危害。更与社会⽆关,不应认定为违法。但是切记,如果传播了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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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像、图⽚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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