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英、韩白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云03民终11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跃昌迟少杰李强明 
【审理法官】刘跃昌迟少杰李强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英;韩白香 
【当事人】韩英韩白香 
【当事人-个人】韩英韩白香 
【代理律师/律所】丁恒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恒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恒 
【代理律所】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韩英 
被告韩白香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被上诉人违约是否可采取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管辖特别授权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被上诉人违约是否可采取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事实已表明,双方签订了住房转让协议,该协议属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上诉人按协议支付了70000元转让款并偿还被上诉人因涉案房屋欠银行的按揭贷款,偿还数额达79750元。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4日自行向银行还清剩余贷款73713.9元,并对该按揭贷款账户进行注销,致使上诉人无法按协议向银行偿还该贷款,责任完全在被上诉人,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亦不存在未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协议约定,银行按揭贷款偿清之日起,被上诉人有义务配合上诉人办理相关的公证及过户手续,如因被上
诉人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任何事实及法律上的障碍,且涉案房屋已交付上诉人管理使用长达十年,上诉人已装修入住。故被上诉人有义务配合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上诉的拒绝配合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至于被上诉人自行替上诉人偿还剩余按揭贷款73713.9元的行为,因在本案中其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被上诉人可另案主张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完全可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原审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请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沾益区人民法院(2019)云0328民初397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韩白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曲××大道××线××花园××单元××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给上诉人韩英。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均由被上诉人韩
白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04:23: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3月26日,原告韩英与被告韩白香签订《住房转让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标的:坐落自曲沾大道延长线旁边的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请求被告在限期内将位于曲××大道××线××花园××单元××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给原告的主张是否能够支持。关于原告韩英和被告韩白香在2010年3月26日是否签订了《住房转让协议》和《收条》的问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住房转让协议》和《收条》中“韩白香"的签名和指纹均是虚假,并申请司法鉴定。经启动法院鉴定程序后,被
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了司法鉴定,符合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规定,被告应当对《住房转让协议》和《收条》中“韩白香"的签名和指纹均是虚假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认定原、被告签订《住房转让协议》和《收条》真实,《住房转让协议》是双方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合同在履行中的违约和债权人拒绝受领的情形,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住房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和付款给被告和按照被告的贷款账户进行存款还贷,被告在原告履行合同过程中拒绝原告继续还贷,并自己偿还了剩余的贷款和利息,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办理过户房屋手续,该行为视为被告不愿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的上述行为符合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在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时,原告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也应将自己应履行的债务提存以证明自己继续履行合同。然而,原告并未在被告拒绝受领时采取有效的方式对自己应支付的购房款予以提存,其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在本案中,经释明后,原告未请求被告承担违
约责任。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明显不能实现,其请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韩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云0328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该房子一直是上诉人管理使用的,继续履行合同并未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障碍。被上诉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擅自还清剩余贷款,上诉人在起诉前无法知晓被上诉人已自行还清剩余房贷,无法及时实现提存行为。上诉人韩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 
韩英、韩白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03民终11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恒,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白香。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英因与被上诉人韩白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沾益区人民法院(2019)云0328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云0328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该房子一直是上诉人管理使用的,继续履行合同并未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障碍。被上诉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擅自还清剩余贷款,上诉人在起诉前无法知晓被上诉人已自行还清剩余房贷,无法及时实现提存行为。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书面答辩。
     上诉人韩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
     《住房转让协议》,依照合同约定在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后,由被
     告在限期内将位于曲××大道××线××花园××单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