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7月25日,原告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市区路小区号楼7-1的房子过户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元。
根据房产买卖合同,被告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XX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按照后天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元。
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