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档案管理工作,突出和抓住“关键少数”,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人员廉洁档案是指真实、客观记录和反映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是分析和掌握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的基本素材,是监督、管理、任用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建档范围:集团中层领导人员,所属公司及其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营管理层成员、中层领导人员。
第四条廉洁档案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级建立。集团管理的领导人员廉洁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由集团纪委负责,审计监察部具体实施;所属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廉洁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由所属公司纪检委员负责。
第五条廉洁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人一档、动态更新、精准“画像”、快捷高效。廉洁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领导人员廉洁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据实反映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
(二)客观性。对领导人员作出的廉洁评价和廉洁鉴定等必须客观,不能主观臆断。
(三)及时性。涉及领导人员的廉洁档案材料,应当及时纳入廉洁档案管理。
第六条廉洁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分、处理等情况。
(二)问题线索及处置、处理情况。
(三)因违纪、违法、违规受党纪政务处分或其它处理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洁意见回复材料。
(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六)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的相关材料,年度党风廉洁情况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情况。
(七)业务责任追究处罚决定材料。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九)党风廉洁方面受表彰、奖励情况。
(十)其它应纳入廉洁档案的有关内容。
领导人员任免文件,领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等基础资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年度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等归入个人档案。
因违纪、违法、违规受党纪政务等处分的决定应同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廉洁档案应当及时归档:
(一)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形成的应当纳入廉洁档案的相关材料应及时将电子版送交廉洁档案管理部门(人员)。
(二)廉洁档案管理部门(人员)收到或者形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纳入廉洁档案。
第八条廉洁档案采取电子档案的方式建立,纸质材料进行扫描后归档。电子廉洁档案应当做好数据备份。
第九条廉洁档案主要用于:
(一)为问题线索综合研判、廉洁情况专题分析、精准“画像”、服务领导决策提供基础信息和判断依据。
(二)为对领导人员实施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及立案审查、监察等提供情况。
(三)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人员提供廉洁方面的情况,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提供情况。
(四)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巡视、执纪审查、监察和责任追究等提供情况。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等提供情况。
(六)为领导人员出国(境)的审核等提供情况。
(七)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十条对廉洁档案进行查阅、借阅、使用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一)因前述用途,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可以查阅、借阅、使用廉洁档案。
(二)其余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使用廉洁档案的,须经集团纪委书记(所属公司纪检委员)批准;查阅、借阅、使用纪委书记(所属公司纪检委员)、纪委委员廉洁档案的,由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批准。
(三)查阅、借阅、使用廉洁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涂改、调换、增删、伪造、隐匿、毁损、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公布和泄露廉洁档案内容,不得转借他人。
(四)本人不得查阅、借阅、使用自己及有亲属关系领导人员的廉洁档案。
第十一条员工入职前原单位有廉洁档案的,廉洁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调入。
第十二条领导人员工作变动后,应将廉洁档案移交接收单位相应的廉洁档案管理部门。
(一)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的,应在1个月内将已有廉洁档案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廉洁档案可以电子版方式提供或者按接收单位要求提供纸质版。
纪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二)廉洁档案应通过保密渠道转交或派专人送取,不准交本人自带。
(三)转出的廉洁档案资料必须齐全整齐,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廉洁档案转出必须严格履行转交登记手续。
(五)领导人员离职后无廉洁档案接收单位或退休、死亡的,其廉洁档案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违反廉洁档案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