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1
  1、建筑工地工程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并于保卫处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接受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班组必须坚持防火安全班前教育,坚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险作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氧气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7、焊接作业等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电焊机外壳、焊钳与把线必须接零接地绝缘良好;
  8、严格遵守施工用火审批制度,审批证仅当天有效,若变换用火地点,必须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1、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
  12、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计划限量进入外,还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14、施工现场和宿舍生活区,未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使用灯泡不得大于60瓦,不得昼夜亮灯;
  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
  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
  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20、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
  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22、施工车辆必须按要求规范操作,校园区域内要减速慢行,以免发生校园交通事故;
  23、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非施工现场及其他场所逗留徘徊。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2
  一、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各班组必须抓好安全思想教育,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长安全意识。
  二、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常对职工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把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当发现施工与安全矛盾时,应以安全为重。
  三、建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对一些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若造成事故应负=切责任。
  四、特殊机械设备的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和酒后作业。
  五、职工宿舍严禁使用电炉和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确保用火用电安全。
  六、严禁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对一些违章作业现象必须进行经济处罚,不得手软。
  七、认真做好安全资料工作,应统一编制成册,统一实施管理。
  八、做好文明施工的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3
  制度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
  六、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七、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九、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
包装、包装标识是否合规,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十、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制度二: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有碍食品操作与服务卫生的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