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主方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设备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订立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工程的全部业主方单位及参加本工程的相关单位、人员等,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方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安全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 工程安全管理应以防备为重要目的,实施全员包括质量、进度、安全的综合管理。
第四条 业主方应指派专职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成立业主方工程安全管理小组,确保本制度顺当实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业主方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业主方单位的总工程师、安全负责人应为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 依据本工程实际情况,业主方应组织编制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订立安全施工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业主方应保证工程建设中的资源合理利用,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进度、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业主方应严格落实供应商、质检机构、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确保施工过程中各单位、人员充足相关标准和资质要求,并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业主方应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适时处理施工中发觉的安全隐患,保证现场设备及材料的安全储存、使用和运输,削减工程事故发生。
第四章 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 业主方应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救援工作,适时订立应急预案,并未组织人员和设备,防备和处理工程事故及自然祸害等紧急事件。
第十二条 在应急援救中,业主方应与政府相关机构、医疗机构、消防机构等建立紧密联系,相互协同搭配。
第五章 竣工验收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业主方应在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全面清洁,查验工程质量和安全,定期进行维护、维护和修理,确保工程技术指标、设计、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业主方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工程材料等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有效防备和处理施工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单位、人员,将依照有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处以相应、处分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实在实施细则由业主方工程安全管理小组订立并适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向业主方工程安全管理小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