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中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
第三条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停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四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四条各项目部应成立由分管安全项目副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施工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负责项目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各项目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彻到生产活动全过程中,
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及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及法定节假日前期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被排查项目(部门)应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人员限期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按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报送公司有关部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部及公司相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八条各项目部(部门)应与项目劳务协作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
第四章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对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部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项目日常排查及上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和死角。
第十条各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原则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整改计划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公司安全、工程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第十一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有隐患发生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并按事故隐患整改通
知单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公司安全、工程主管职能部门备查。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应公司文件要求确定隐患级别,及时上报公司安全、工程职能主管部门。报送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人员需求、治理时限、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所采取的方法及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对项目部排查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级别,及时进行确认。属于A级重大安全隐患的,
安全管理部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进行审批,并建档监控挂牌督办;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但短期内难以消除的,要责成相关项目部负责人进行整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公司安全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均要要明确整改主体责任人和监控责任人,以利于隐患消除和责任追究。挂牌隐患完成整改工作的,由隐患主体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门是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落实跟踪督办的主管机构,安全质量部是主要责任人。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
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有关项目部隐患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格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工作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事故隐患治理小组应会同本次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相关部门、人员,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项目(部门)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将对事故隐患发生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件相关规定,予以经济上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整改项目(部门)应向公司督办部门提出恢复生产验收申请,接受申请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应及时摘牌销号并将有关安全隐患治理信息档案或台账整理归档管理。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公司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项目和个人,追究责任;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项目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部
(部门),处项目部(部门)主要负责人10元。处项目部20元。
(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或制定的方案不可行的,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5元。
(三)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在事故隐患未消除前,擅自进行生产作业的,处项目部生产主要责任人10元。
(四)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5元。
(五)对于事故隐患不按期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项目(部门),处项目部20元。
第十九条对发现、排除和报告事故隐患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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