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租赁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选择和动员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起重机械的规格型号已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设备履历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买::
(一) 被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淘汰;
(二) 国家法规禁止;
(三) 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四) 安全保护装置未完全配备。
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其在租赁和使用起重机械时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
(一)出租人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未经监督检查的单位制造;
(三)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正式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改和维护价值;
(五)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说明和其他随附文件。
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首先与运输公司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应在起重机械进场前完成、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操作、维护和安装说明、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防护装置的调试记录和日常维护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信息。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 被国家正式淘汰;
(二) 主要结构构件的应力超过原始计算应力15%;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到原始厚度10%的;
(四) 还有其他严重的潜在事故。
第三章 安装和测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相应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操作员和经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从事起重机
械安装的人员为本单位员工,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在安装工作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服从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执行以下工作:
(一)审查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查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书、操作手册等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根据设备条件、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承重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说明的相关要求,检查施工项目的起重机械和现场条件,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艺岗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租赁单位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申请检验。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