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2019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信用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领
1.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已知悉并理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乙方在工作单位、住宅或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留存的身份证件有效期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更新。因乙方未及时更新信息或资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乙方授权甲方在办理信用卡申请及信用卡账户存续期间,为了解乙方信用状况,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合法征信机构及数据机构查询乙方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乙方授权甲方获取并验证乙方在线申请信用卡所使用的相关设备信息、获取并留存乙方在线上申请人脸识别过程中采集的影像照片。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本次业务相关信息。乙方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乙方不良
信息。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乙方不良信息前,应通知乙方,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超出本条约定的范围查询和使用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不论申请是否成功,乙方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领及核定额度,有权视乙方用卡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其信用额度做出调整,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4.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的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和注销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办理4张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享额度,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在主卡额度范围内对附属卡额度进行调整。
5.主卡申请人申请附属卡时,应确保主卡、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并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时已知悉和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6.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可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额度最高卡片的信用额度,同时每张卡片的实际可用额度不得超过卡片各自的信用额度。
7.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的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附属卡持卡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邮政余额查询8.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通讯地址寄送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卡片遗失、被盗用风险。
第二条使用
1.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样式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申领的芯片信用卡须通过圈存充值后方可正常使用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
3.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可取现或透支、不计积分、不提供对账单。
4.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下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否则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用于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从特约商户处套取现金、等;用于、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
5.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
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6.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7.由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遗忘密码,可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申请重置,甲方不提供密码函。
8.乙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信用卡联名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或服务纠纷应由乙方与其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9.甲方在此提示乙方,如乙方在进行互联网、电视、电话等无卡购物时,乙方应在发卡行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相关信息,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此可能引起的风险及损失。乙方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此类交易时,所提供的卡面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交易的有效凭据。
10.如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乙方
同意按该档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对账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次偿还该档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费用(如有)。如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乙方信用卡账户被终止及出现其他甲方认定的风险状况,甲方可自行决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届时乙方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乙方亦同意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
11.乙方及联系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变更,应当及时联系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2.乙方可在(含中国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甲方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
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甲方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3.乙方凭卡在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