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实施办法
为指导各地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监测工作,落实早发现早 报告要求,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制定本办法。
一、常态化监测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 控方案(第九版)》(以下简称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 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 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一)医疗机构就诊人员检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 应当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和报告意识,尤其关注以下 情形。
L加强对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 泻等症状病例的监测,对所有发热
患者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 测。对无发热但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 等症状者,具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或从事风险职业人员 (见下述风险职业人分类)的可疑患者应当及时开展核酸 检测。
2.对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
例开展核酸检测。
3.对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开展核酸检测。社区 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发现可疑患者后,要在2小 时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落实“村报告、乡 采样、县检测”核酸检测策略,可同步开展抗原检测,尽早发 现疫情。
(二)风险职业人检测。
对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如跨境交通 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海关、 移民管理部门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等)、集中 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 务人员等每天开展1手机查询核酸检测报告次核酸检测。
对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 员(如快递、外卖、酒店服务、装修装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口岸管理服务人员 以及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每周 开展2次核酸检测。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后,根据 疫情扩散风险或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加密核酸检测频次。
(三)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检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精 神专科医院、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监管场所、生产车间、建 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常态化下应做好相关人员症状监测, 可根据当地防控需要组织开展核酸抽检。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 上本土疫情后,应及时组织完成1次全员核酸检测,后续可根
据检测结果及疫情扩散风险,按照每天至少20%的抽样比例或 辖区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四)社区管理人检测。
L纳入社区管理的新冠肺炎出院(舱)感染者及其同住 人员,在出院(舱)后第3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4.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开展“5天居 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 检测,非必要不外出。
5.对高风险区外溢人员开展“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 展1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高风险区域算起直至满7天。 流入地排查发现后,应立即对外溢人员开展1次核酸检测,后 续按要求的频次开展;排查发现外溢情况时,如溢出人员离 开高风险区已超过7天,立即完成1次核酸检测后,无需进行 居家隔离。
6.对低风险区外溢人员,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期间 间隔24小时。
7.对涉疫场所暴露人员,在判定后的第13天各开展1 次核酸检测。
8.解除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和入境人员,在居家隔 离的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9.其他需要协查人员,按照属地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 测和健康监测。排查或协查发现风险人员后,立即开展1次核
酸检测。
(五)购药人员检测。
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药店应对购买退热、抗病毒、抗生 素、止咳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推送辖区街道(社 区)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1 次抗原检测。
(六)跨区域流动人员检测。
按照“自愿、免费、即采即走、不限制流动”原则,在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省界服务区、港口等 地设置核酸采样点,面向跨省流动人员提供“落地检”服务, 引导自驾游人员每到一地主动进行核酸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