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如何认定
高速公路过路费标准作者: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08期
        编者按:2017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出台了《关于整治冲卡逃费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秩序的通知》,为有效打击冲卡逃费行为,北京市公安局针对此类行为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2017年8月以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了多起在收费公路实施冲卡逃费行为的审查批捕案件,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案件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冲卡逃费行为的定性问题,涉及到罪与非罪、盗窃罪、罪、抢夺罪、转化型抢劫罪等诸多争议,司法实务部门对此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本期“案例工坊”选取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定期举行的“万柳法治思辩”之“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如何认定”,期望通过深度剖析问题,妥善解决分歧,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统一。
        (一)无暴力因素的闯卡逃費类案例
        2013年11月12日至2017年10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京牌小
轿车在北京市多处高速收费站,以尾随前车或直接闯卡(收费站收费口处系推拉式横杆,该车辆直接冲开推拉式横杆后离开收费口,逃避缴费)的方式,前后偷逃高速费共计202次。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7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存在暴力因素的闯卡逃费类案例
        2017年7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轿车在北京市某高速收费站进京出口,为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过路费,紧随前面已缴费车辆过岗后逃跑。由于前方堵车,收费站工作人员张某及王某上前阻拦,犯罪嫌疑人刘某不顾站在车前的工作人员张某安危驾车强行变道到公交车道欲逃跑,该过程中刘某所驾驶车辆将张某右膝盖撞伤,后张某、王某两名工作人员用橡胶棍将嫌疑人刘某所驾驶车辆两侧反光镜砸坏并将该车辆逼停。后张某趁嫌疑人刘某开启车窗时将右手伸进车内拽住嫌疑人并机会准备将车门打开时,嫌疑人刘某迅速将车窗向上升,将张某胳膊多处夹伤(张某称由于伤情不重不要求做伤情鉴定)。收费站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赶至将嫌疑人刘某当场抓获。经查询及嫌疑人供述,在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间,嫌疑人刘某驾驶该车用同样方式在北京多处收费站共闯岗37次。按照收费
站提供的《北京市公路条例》第44条,逃费车辆无法出具入口通行卡按最远端驶入站计费标准计算,嫌疑人刘某闯岗逃避交纳过路费共计人民币3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