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简介和公路历史
联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确定技术标准和设施的道路称公路。
公路和道路的区分
道路是供各种车辆(无轨)和行人通行的工程设施。按其运用特点分为城市道路、公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
公路的组成
公路的主要组成部分有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渡口码头、隧道、绿化、通讯、照明等设备及其它沿线设施组成。有人必有路,走的人多势必成路,这是真理。不过,这路并非公路。若说公路的历史,公元前三千年,古埃及人为修建金字塔高速公路过路费标准而建设的路,应是世界上最早的公路。次之是大约公元前二千年古巴比伦人的街道,比我们中国公路要早许多。
公路的历史
公元前五百年左右,波斯帝国大道贯穿了东西方,并连接起通往中国的大道,形成了世界上最早、最长的丝绸之路,这可算是二千五百年前最宏大的公路了。
古罗马帝国的公路曾经显赫一时,它以罗马为中心,向四外呈放射形修建了二十九条公路,号称世界无双。所以产生了至今人们还常用的外国俗语,“条条道路通罗马”。
公路的修建也有个不断提高技术和更新建筑材料过程。最早当然是土路,它易建但是也易坏,雨水多些,车马多此,便凹凸不平甚至毁坏了。欧洲较早出现了碎石路,这比土 进了一大进。再后出现了砖块路,也比中国早许多。
在碎石上铺浇沥青是公路史上一大突破,这是近代的事了。中国自古有驿站驿路,但是真正第一条较先进的公路,是1906年铺设的广西龙州至镇南关的公路。
其次节 公路的分类
一、按行政等级划分
公路按行政等级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乡道)以及专用公路五个等级。一般把国道和省道称为干线,县道和乡道称为支线。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国道中跨省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特地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的的公路干线。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和乡之间及乡和外部联络的公路。乡道由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农场、油田、旅游区、军事要地等和外部联系的公路。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也可托付当地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和管理。
二、按运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划分
依据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1997),公路按运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限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辆。
2、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依据须要限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辆。
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3、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一般能适应每昼夜3000~7500辆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
4、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一般能适应每昼夜1000~4000辆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
5、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担当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担当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担当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长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担当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二)、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担当各级公路的土石方、单跨跨度小于100米、单座桥长小于500米桥梁、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担当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担当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三)1、甲级工程设计单位担当的工程设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2、乙级工程设计单位可担当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担当工程设计任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3、丙级工程设计单位可担当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担当工程设计任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第三节 功能和经济效益
公路运输具有门到门直达运输的灵敏性,尤其适宜于客运和鲜货、集装箱的零担运输。这种功能,高速公路更为突出。有些发达国家在较长运距的运输中,公路比铁路的效率高、运量大、成本低。据统计,1970~1972年有19个发达国家的公路和铁路客、货运输周转量年平均值之比分别为9.2:1和2.9:1。
各国高速公路里程一般只占公路总里程的1~2%,但其所担负的运输量占公路总运输量的20~25%。 高速公路造价高,用地多;但行车速度高,通行实力大,交通事故率小,故其投资费用一般只要7~10年即可由于其所节约的行车费用(包括燃料消耗、轮胎磨耗、汽车修理和养路费支出等)和运行时间以及所削减的行车事故而得到回偿。
因此,许多国家产交通量发展到确定程度时,只要财力许可就修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通常实行分段分期方法修建,以避开积压资金。资金来源,除国家投资或资助外,还实行由私人集资的方法筹集资金,定期若干年内收取过路费,期满后收归国家管理。
第四节 挂靠
被挂靠公司名称: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
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供应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担当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
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支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确定期间内运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运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运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在制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时并没有干脆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和“借用”事实上系同一概念。
但在有些行业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简洁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平安有重大隐患,造成严峻亏损,假如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建筑业的“挂靠”的几个特点
其一: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和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驾驭了确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和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其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和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实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须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其三: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须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
其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确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担当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和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担当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平安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建筑业“挂靠”的三大法律后果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其次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和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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