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有关地方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2.13
【字 号】苏地税发[2003]34号
【施行日期】2003.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和
服务区有关地方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34号 2003年2月13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直属征收局:
高速公路过路费标准  近接各地反映,我省高速公路沿线收费站及服务区有关地方税收的征管问题不够明确,操作难度较大。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给予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对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和江苏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收取的过路费应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应随营业税一起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申报缴纳。
  二、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应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属当地的),一律由各收费站和服务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高速公路收费站的附营项目和服务区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亦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已投入运营但尚未竣工决算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其应纳的房产税可暂按工程概算价(或估算价)计征房产税,待工程竣工决算后再予清算,多抵(抵顶下年度应纳税款)少补。对纳税人不愿提供或提供的房产价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房产价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五、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内应税土地面积尚未确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据以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由于高速公路沿线收费站和服务区的地理位置特殊、车辆品种较多,各收费站和服务区应如实提供其应税房产原值、土地面积和车辆类型、数量等情况。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首先认真核对其地理位置,明确征免税界限、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以及具体征管办法,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各收费站和服务区,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
  七、我省其它高等级公路以及今后新开通的高等级公路沿线的收费站和服务区的地方税征管问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