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过路费标准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道路、桥、闸通行费如何计算抵扣增值税及ETC充值发票抵扣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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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关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增值税的问题,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于2016年5月8号颁布的财税(2016)4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中做了明确规定。在该文件有效期截止后,2016年10月7号,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财税(2016)8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哪些通行费票据可以抵扣?
根据8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取得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才可以进行抵扣,而且是按照收费金额进行计算抵扣。这些通行费发票都是什么样子,记载了什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