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闯关逃费高速公路过路费标准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龚晓明 刘明智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2
        一、基本案情
        刘某、王某、张某是重型载重车的驾驶员,三人长期搭伙从事A城到B城的货物运输。为降低运输成本获取更高收益。三人预谋择际驾车闯关以逃避缴纳高额的高速公路过路费。201033日晚18时许,三人各驾驶一辆载重百余吨优质电煤的重卡从高速公路入口处领取收费卡驶上从A城到B城的高速公路。当晚2350分许当行至高速公路出口时,刘某见无车等候交费便电话告知随后的王某、张某准备闯关,于是三车一字排开减速作出预交费用之姿态。当高速公路收费员陈某接过刘某递过的收费卡结算费用时,刘某趁机加大油门径直闯了过去,将前方一车一栏的栏杆撞坏(价值450)。王某、张某见刘某闯关成功也随后闯了过去。后陈某报警,三人被挡获归案。经查实,三人四次逃避过路费成功,逃避过路费共计11000余元。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刘某、王某、张某驾车闯关逃费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5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人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驾车闯关逃费行为是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行为,具有危害多数或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极大可能性。因此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人的行为成立抢夺罪。理由是:缴纳高速公路过路费是获取高速公路通过权的当然结果(获得有偿服务就要有偿付出),三人在已获取高速公路公司提供有偿服务的前提下(赋予高速公路行使权)却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实质上是以驾车闯关的暴力行为,公然夺取应当给予高速公路公司过路费的行为。为反向抢夺,因此成立抢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三人的行为成立罪。理由是:三人以逃避缴纳高速公路过路费为目的,隐瞒驾车闯关逃费之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过路费(共计11000余元),因此成立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三人的行为成立强迫交易罪。理由是:高速公路公司与驾驶员之间成立交易协议——高速公路公司提供优质公路行使权,驾驶员根据标准支付过路费。三人
采用驾车闯关逃避缴纳过路费的暴力行为,强迫高速公路收费员即高速公路公司提供高速公路行使权,情节严重,因此成立强迫交易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三人的行为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是:高速公路公司属于提供高速公路通过服务之主体,其收取费用提供过路权的行为无疑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三人以逃避缴纳过路费为目的,通过驾车闯关的暴力方式破坏高速公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评析意见
        诸上观点,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以罪之定性,但并不赞成其阐述理由。主要理由如下:
        ()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之界定
        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是与个人安全相对应的概念,公共安全的判断并非不言自明的问题,并非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危险性行为都会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但只
危及单纯财产安全的并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公共安全:行为是否会危及到哪一具体个人安全事先不能确定(即受害对象的不特定),同时,还应当要求行为有随时向危及多数人安全的方向发展之现实可能性;二是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人身安全),行为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时,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可能。
        在明晰刑法意义上公共安全的基本意域后,对本案进行人境式判断,可得出三人驾车闯关逃费行为并不危及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之结论。首先,三人驾车闯关逃费行为并不满足公共安全之要求:公共安全本质是多数人安全,高速公路作为公共交通要道,在特定时间内会有不特定车辆通过,但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还应进行实景判断。从本案时空条件来看,三人选择一个较为适合闯关的时空条件:为晚上2350分在无车等侯交费的高速公路出口处,车流量较小甚至在该时段内趋于零,此外高速公路为全程封闭且有中间隔离带,因此闯关行为只有危及收费员一人人身安全的现实可能性。从闯关的现实情况来看,闯关车辆并未发生车体倾斜、竞相冲关、与收费亭发生碰撞、收费员出亭拦截等危险情形,由此可见,三人驾车闯关逃费行为并不具有对收费员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现实危险性。此外,在车流量较小交通秩序井然的环境下。这种危险性更不具有向危害多数人人身
安全方向发展之现实可能性。其次。三人驾车闯关行为也不满足公共安全之要求:三人驾车闯关行为造成一车一栏的栏杆被撞坏,损失共计450元;根据交通常识,栏杆位于收费亭前方(行车方向),在前方无车辆和人员的情形下,也并不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循此解释思路,也可肯定以下分析结论:一车一栏的栏杆无疑是交通设施的一部分,起着辅助车辆有序通过的作用。三人驾车闯关逃费行为将一车一栏的栏杆撞坏(价值450),当然是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但该设施的破坏并不具有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现实可能性,因此也不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