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类型题计算
一、计算卷烟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甲卷烟厂要紧生产X牌卷烟,2003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月5日购买一批烟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2)8月15日,将8月5日购进的烟叶发往乙烟厂,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收到的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40000元,税款6800元。(3)甲卷烟厂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一半直接出售,取得价款180000元,增值税30600元。(4)8月16日,甲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100箱(标准箱,下同),每箱不含税售价15000元,款项存入银行。 (5)8月23日,甲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2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600元,款项存入银行。(6)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钱。(7)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x牌卷烟计税价钱为每标准箱13000元。
    (二)依照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1)乙烟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应纳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3)甲卷烟厂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4)甲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不包括乙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元?
    (三)解答  (1)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钱,应按组成计税价钱计算。
    乙烟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本钱+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100000+40000)÷(1-30%)×30%=60000(元)
    (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不纳消费税。
(3)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80000+100×15000+200×12600)
×17%-(17000+6800)=714000—23800=690200(元)
    (4)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每标准条挑唆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核定的x牌卷烟的计税价是每标准箱13000元,折合成标准条为:13000元/箱÷250条/箱=52元/条,适用税率为45%。
    税法规定,实际销售价钱高于计税价钱和核定价钱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钱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钱低于计税价钱和核定价钱的卷烟,按计税价钱或核定价钱征收消费税。
    因此,8月16日销售的卷烟应以实际销售价每箱15000元计算消费税,8月23日销售的卷烟应以每标准箱13000元计算消费税。另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持续生产卷烟的部份,能够抵扣已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许诺抵扣的消费税=(100+200)×150+(100×15000+200×13000)
×45%-60000÷2=45000+=1860000(元)
    二、计算粮食白酒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红星酒厂为增值税一样纳税人,2001年11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1月3日,销售甲种粮食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价24570元;销售乙种粮食白酒5吨,每吨含税单价22230元;销售丙种粮食白酒20吨,每吨含税单价21060元,款项全数存入银行。  (2)11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单价46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款项全数存入银行。 (3)11月14日,销售之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6吨,每吨含税单价2340元,其中外购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价1 17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全数用于勾兑并销售,货款存入银行。  (4)11月15日,用自产甲种粮食白酒9吨从农人手中换玉米,已体会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  (5)本月份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本钱51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元,增值税102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数用于持续生产套装礼物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位售价35100元,当月全数销售。  (6)11月28日,将自己生产的甲种粮食白酒8吨,3吨用于馈赠,5吨用于职工福利。
    (二)要求  依照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元?(2)本月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多少元?  (3)本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 (4)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5)本月全数应纳消费税(不包括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元?
(三)解答  (1)以甲种粮食白酒换玉米和用于馈赠、职工福利等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5]53号)。
本月销项税额=[(10+9+8)×24570+5×22230+20×21060+(3×4680+2340)
+6×2340+10×35100]÷(1+17%)×17%=(663390+111150+421200+16380
+14040+351000)÷(1+17%) ×17%=1577160÷(1+17%)×17%
      =1348000×17%=229160(元)
    (2)本月进项税额=3×1170÷(1+17%)×17%+9×24570×10%+1020
=510+22113+1020=23643(元)
    (3)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229160-23643=205517(元)
    (4)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6000)÷(1-5%) ×5%=3000(元)
    (5)依照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入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方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
税税率相应调整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 O.5元,比例税率规定为: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另外,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再也不予以抵扣。依照上述规定,本月份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0+5+20+3+6+9+lO+8)×2000斤/吨×O.5元/斤+[(10+9+8)×24570
+5×22230+20×21060+6×2340+10×35100]÷(1+17%)×25%+(3×4680
+2340)÷(1+17%)×15%=71000+(663390+111150+421200+14040+351000)
÷(1+17%)×25%+16380÷(1+17%)×15%
      =71000+333500+2100=406600(元)
    三、计算啤酒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1.某啤酒生产企业要紧生产甲、乙两种啤酒,2001年12月份销售甲种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500元,销售乙种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600元。经计算,2000年度甲种啤酒平均售价为每吨3400元,乙种啤酒平均售价为每吨2550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2.某歌舞厅2001年1—12月份取得营业收入2000000元,其中含有该歌厅利用啤酒生产设备自制啤酒销售收入300000元(共销售啤酒50吨,每吨售价6000元)。试计算该歌厅当月应纳营业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
    (二)解答  1.依照《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由原先的每吨220元调整为两档定额税率,即,每吨啤酒出厂价钱(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钱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钱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钱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钱确信以后即作为确信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不管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钱是不是变更,昔时适用单位税额原那么上再也不进行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该企业甲种啤酒适用单位税额250元/吨,乙种啤酒适用单位税额220元/吨。当月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50×250+100×220=37500+22000=59500(元)
    2.歌舞厅向顾客提供娱乐效劳的同时提供啤酒销售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营业收入总额征收营业税,对啤酒销售收入再也不征收增值税。对饮食业、娱乐业举行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照章征收消费税。依照财税[2001]84号文件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不管销售价钱高低,其单位税额统一调整为250元/吨。
应纳营业税=2000000×20%=400000(元)
    应纳消费税:50×250=12500(元)
卷烟消费税    四、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计算消费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  某酒厂(一样纳税人)要紧生产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等各类酒品。2002年4月份发生以下两笔业务:
    (1)4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4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款项全数存入银行。 (2)4月16日,销售啤酒6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3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58500元,款项全数存入银行。  (3)因部份客户未按规定退还包装物,本月没收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73400元。另外,本月除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0元外,还没收2001年9月8日收取的甲公司啤酒包装物押金11700元,其他已超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46800元。
    (二)要求  假设本月未发生进项税额,请依照上述资料,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单位税额250元/吨)?
    (三)解答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不管包装是不是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若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那么不该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超期未收回的包装物再也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依照顾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可是,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押金是不是返还和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
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