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 号】云国税函[2009]26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
正文
卷烟消费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9〕267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卷烟批发企业所售卷烟牌号实行批发价,自2009年6月征期开始申报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所辖企业批发销售的各卷烟牌号的批发价与实际销售价,如果实际销售价低于批发价的,一律按照批发价计算缴纳消费税。我省卷烟商业企业销售所有牌号卷烟批发价格省局将尽快下发各地参考执行。
  二、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税种登记待国家税务总局CTAIS(1.0版)补丁升级后办理。
  三、卷烟工业、商业批发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待国家税务总局CTAIS(1.0版)补丁下发后办理,请各地按以下要求做好纳税申报的宣传辅导工作:
  (一)卷烟工业、商业批发企业在CTAIS(1.0版)补丁升级前不得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待省局补丁全部到位后再通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
  (二)卷烟生产企业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报《通知》附件二要求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纸质及电子文档),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企业报送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中消费税计税价格是否大于等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附件中所列卷烟牌号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如果企业填报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小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对应牌号的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
  (三)卷烟批发企业的消费税申报省局将采取网络申报方式进行,拟于2009年6月10日对各州市税务机关和卷烟批发企业进行网络申报视频培训,请各地做好组织宣传工作。申报时,省局要求卷烟批发企业必须附报《卷烟(批发)消费税申报明细表》(附件五),如企业实际卷烟批发价低于我省统一批发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查原因,督促企业如实申报。
  (四)国家税务总局CTAIS(1.0版)补丁未下发之前,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纸
质申报表的预审核工作,确保CTAIS(1.0版)补丁到位后各企业能准确、及时进行申报。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我省卷烟工业、商业批发企业的税收监管,按《通知》要求专门指派税收管理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跟踪落实,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