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3-1】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每箱对外销售价格500元。请问: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筹划?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
方案一:酒厂直接对外销售
方案二:酒厂设立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
答::筹划思路
方案一:酒厂将白酒直接销售给客户,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5000×12×0.55000×500×20%530000(元)
方案二:该厂设立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该厂按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5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方案二节约消费税额:53000048000050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5000×12×0.55000×450×20%480000(元)
【案例3-2】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同时,为拓展销路,该酒厂还将粮食白酒与药酒包装成精美礼盒出售(白酒、药酒各一瓶)。20084月份,该酒厂的对外销售情况如下:
请问,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三类酒是否单独核算)?
答::粮食白酒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均不变,只考虑从价定率部分
◆如果这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为:
30×1500060×1000085×1000)×20%= 227000(元)
◆如果这三类酒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分别采用各自
税率,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
1,粮食白酒:30×15000×20%90000(元)
2,药酒:60×10000×10%60000(元))
3.礼品套装酒: 85×1000×20%17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900006000017000167000(元)
◆单独核算比未单独核算可节税:22700016700060000(元)
【案例3-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现成套的化妆品销路更广,于是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等产品组成包装成套的化妆套件进行销售。每套化妆品套件的产品组成及成本如下:
化妆品系列(化妆套件):
化妆品系列: 香水一瓶(25元) 指甲油一瓶(10元) 口红一支(20元)
护肤护发品系列:面霜一瓶(30元)洗发香波一瓶(15元)香皂一块(5元)
化妆工具: 唇刷及眼影刷各一支(共25元)
包装材料:纸盒、彩带(共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及包装材料不征消费税。请问,如何进行这一成套化妆品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先成套包装后销售,方案二:先分别销售后再包装)
答::筹划思路
方案一:先成套包装后销售,该企业将产品包装成成套消费品再销售给商店,根据从高适用税率原则,该企业每套化妆品套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102030155255)×30%40.5(元)
方案二:先分别销售后再包装,该企业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店,再由商店包装成成套化妆品对外销售,则该企业销售的化妆品要缴税,而销售的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及包装材料就不用缴税。因此该企业销售相当于一套化妆品套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1020)×30%16.5(元)
每套化妆品套件可节税:40.516.524(元)
[案例3-4]:甲日化企业20085月准备生产一批化妆品,为节省消费税的支出,企业制定了如下方案:
方案l:从乙日化企业购进生产化妆品的各种原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
元,自己进行加工,加工费用合计80万元。将生产出的化妆品全部销售,取得销售额500万元(不含增值税)
方案2:从丙企业购进300万元的各种原料以后,委托丁日化企业加工化妆品,甲企业收回后再直接销售。假设甲企业支付给丁企业的加工费仍是80万元,收回后再直接销售的售价仍是500万元.假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答::甲日化企业20085月准备生产一批化妆品,为节省消费税的支出,企业制定了如下方案:
◆方案l:从乙日化企业购进生产化妆品的各种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自己进行加工,加工费用合计80万元。将生产出的化妆品全部销售,取得销售额500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30%应交消费税=500×30=150(万元)
◆方案2:从丙企业购进300万元的各种原料以后,不是自己加工生产化妆品,而是委托丁日化企业加工化妆品,甲企业收回后再直接销售。为便于比较,假设甲企业支付给丁企业的加工费仍是80万元,收回后再直接销售的售价仍是500万元.假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300+80)÷(1-30%)×30% =162.86(万元). 甲企业收回化妆品后再直接销售,根据税法的规定就不再交纳消费税了。
◆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采用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案例3-5】某A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烟丝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 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56%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一  选择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
方案二  选择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为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
答::
◆方案1:选择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
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200+220)÷(1-30)×30=1 80(万元)
A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 500×56%一1 80=660(万元)
A卷烟厂合计缴纳的消费税为 180+660=840(万元)
◆方案2:选择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为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新华卷烟厂加工甲类卷烟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200+220+80)÷(1-56)×56=63636(万元)
A卷烟厂收回甲类卷烟对外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某卷烟厂合计缴纳的消费税为63636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0364万元(840-63636)
【案例3-6】某化妆品公司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化妆品价值700万元,加入本厂的专利配方后对外销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 500万元,需投入加工费90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一 :投入加工费90万元继续加工成化妆品后对外出售
方案二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三、自行加工生产与外购应税消费品
方案1:投入加工费继续加工成化妆品后对外出售
◇化妆品公司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 500×3 0-700×3 0=240(万元)
◇应纳的城市建设维护费及教育费附加为:  240×(7+3)=24(万元)
◇化妆品公司税后利润为:[(1500-(700-700×30)-90-240-24)]×(1—25)=492(万元)
方案2: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
◇化妆品公司购进原材料的成本为700×(1—30)=490(万元)
◇某化妆品公司自行加工生产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 500×30=450(万元)
◇应纳的城市建设维护费及教育费附加为:450×(7+3)=45(万元)
◇化妆品公司自行加工生产化妆品税后利润为(1500-490-90-450-45)×(1-25)=31 875(万元)
方案一税后利润比方案二多1 7 125万元(492-3 1 875)
【案例3-7】某汽车轮胎厂某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2500元(不含增值税价格),每个轮胎耗用一个包装物,每个包装物的价格为50(含税价)。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请问,如何进行该汽车轮胎厂的消费税纳税筹划?
方案一: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方案二:包装物收取押金
答::.筹划思路
方案一:企业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包装物应并入轮胎售价一并征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0050 /1+17%]×1000×3%76282.05(元)
方案二:企业不将包装物并入轮胎售价中作价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每个包装物押金为50元,则包装物押金不并入轮胎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此时,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00×1000×3%75000(元)
对于包装物的回收,考虑以下两种情况: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企业退还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必缴纳消费税,企业可节税:76282.05750001282.05(元)
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能收回,企业无论是否退还押金,此项押金都要纳入销售额征税。企业应就该押金补缴的消费税为:50/1+17%)×卷烟消费税1000×3%1282.05(元)
◆但企业可以将该笔税款推迟一年缴纳,企业仍可以获得该笔补缴税款的时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