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筷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2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如下:销售烫花木制筷子15万元;销售竹制筷子18万元;销售木制筷子12万元。另外没收逾期未退回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包装物押金0.23万元,该押金于2013年12月收取,已知木制一次性筷子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2、甲厂将一批原材料委托乙厂加工成应税消费品,该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10万元,乙厂代垫辅料收费1万元(含税),另收取加工费3万元(含税),假定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5%,甲厂、乙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要求:计算该项委托加工业务的组成计税价格。
3、某企业2011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A类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820000元,已缴纳关税230000元。
(2)委托某工厂加工B类化妆品,提供原材料价值68000元(不含税),支付加工费2000 元(不含税)。该批加工产品已收回(受托方没有B类化妆品同类市场销售价格)。
(3)销售本企业生产的C类化妆品,取得销售额580000元(不含增值税);“三八”妇女节,向全体女职工按市场价格发放C类化妆品,计税价格8000元(不含增值税)。
要求:
(1)计算A类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税额;
(2)计算B类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税额;
(3)计算C类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税额;
(4)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纳消费税总额。
4、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直接零售金首饰,取得零售额468000元;随同首饰销售配有首饰盒,另收取零售额1755元。
(2)以旧换新销售金首饰,换出新首饰600克,收取差价款81900元。
(3)零售包金首饰取得零售额30000元。
要求:计算该百货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5、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
(2)提供不含增值税价款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0000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当期全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千克散装药
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计算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6、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150万元。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要求: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7、某烟草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卷烟8万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0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万元.保险费用8万元。关税完税价格220万元。假定进口卷烟关税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增值税。
8、某酒厂向当地举办的酒文化节无偿赠送500瓶薯类白酒,计250公斤,每瓶酒的市场价格为68元(含增值税),成本价为40元。
要求: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额。
9、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摩托车,经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 180000 元,应纳关税216000元。
要求: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额。
10、某黄酒厂5月份销售情况如下:
(1)销售瓶装黄酒100吨,每吨5000元(含增值税),随黄酒发出不单独计价包装箱1000个,一个月内退回,每个收取押金100元,共收取押金100000元。
(2)销售散装黄酒40吨,取得含增值税的价款180000元。
(3)作为福利发给职工黄酒10吨,参加展示会赞助4吨,每吨黄酒成本为4000元,销售价格为5000元(不含增值税)。
要求:计算该黄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11. 2014年3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粮食白酒100吨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同时收取品牌使用费15万元,销售白酒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万元,本月没收3个月前销售白酒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3万
元。
卷烟消费税要求: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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