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校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实际需求,有目的、有目标的开展培养工作,要求攻读专业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做到学有所用、用有所成。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合理安排各岗位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三)坚持校外攻读、校内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培养方式以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为主,坚持校外攻读、校内培养多种形式并举的培养原则,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到校外重点院校、科研单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报考条件
教职工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思想进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治学严谨。
(二)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要求。
(三)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所在岗位类型相一致。
(四)工作积极,成绩突出,近3年来每年年度考核等级必须在合格及以上。
(五)报考时在校工作年限需满3年,教辅、管理和工勤等岗位人员报考时在校工作年限须满6年。
三、审批程序
在职博士报考条件
教职工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的,个人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审批。
(一)填写《报考博士研究生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推荐;
(二)单位同意的,按岗位类别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教学人员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辅导员报学生处审核,处级管理干部报组织部审核;其他人员报人事处审核。
(三)各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报名条件人员信息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报学校研究审批;
(四)经批准报考后,办理有关报考手续。
四、工资、待遇及期限
(一)工资
1.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借支,按期返校工作且服务期满后不再还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规定年限期满不返校
工作的,停止发放和借支工资。
2. 经批准出国(出境)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期间工资暂停发放,在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期返校报到工作后,补发停发的工资,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二)学费
专任教师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博士学位证,按期返校报到工作且学籍档案材料齐全后,学校为其报销最高额度不超过1万元(RMB)的学费。
(三)职称晋升
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符合晋升职称条件标准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年限内的教学工作量按满工作量计分。
(四)生活补贴和科研启动费
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获得博士学位且按期返校工作后,达到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的,享受2.4万元(RMB)生活补贴,学校按照引进人才相应的科研启动费计算标准提供科研启动费;达不到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的,只享受2万元(RMB)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科研启动费。
科研启动费按项目管理,明确科研任务。
(五)其它待遇
专任教师在校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按期获得博士学位且
毕业返校工作后,按学校规定标准报销六次往返路费和一次性报销5000元(RMB)住宿费。
(六)延期
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一般为4年,以报考学校的招生简章为准。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读博期限的,教职工个人需要提供就读院校的书面证明、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继续延期的,再行办理审批手续,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专任教师经学校批准延期的,延期1年期间的待遇不变。再次延期的,如达不到学校引进人才标准,(1)不再借支基础性绩效工资,返校后不予补发;(2)不再享受回校后的生活补贴和科研启动费。最长延期期限届满仍没有取得博士学位的,必须返校工作,不返校工作的解除聘用关系。
五、管理
(一)具有以下情形的,解除聘用关系:
1. 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的;
2. 未经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
3. 不符合报考条件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的;
4. 经批准攻读博士学位但逾期不归的。
(二)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经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按
期毕业且达到学校引进人才标准,可申请转教学科研岗位。
(三)攻读博士学位实行协议管理,考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入学材料到人事处签订在职培养协
议。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者,不享受相关待遇。
(四)毕业后在校工作服务期限为八年,服务期内不能提出调动、辞职、自费出国留学等离校申请。如逾期不归或服务期不满擅自离校的,须按协议返还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借款、学费、交通费和返校后给予的生活补贴、科研启动费等费用。违约金按未履行服务年限计算,标准为每年壹万元。
(五)返校报到后,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主管领导签字)和学籍档案到人事处办理学历学位登记变更手续。
(六)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积极、主动、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一般每学期不少于一次。主动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终止其在职学习资格。
(七)独立核算单位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各项费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支付。
(八)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在不调档案、不脱岗、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教学科研人员可进校外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
六、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费及相关费用自理。毕业后在校工作服务期五年,其他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