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特殊情况问题解答
1、问:我想注销公司,但公司有的股东不到了,有的股东不配合签字,我该怎么办?
答:注销有限责任公司时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的,可以通过书面、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后,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都丢了,我提交注销材料时可以不提交营业执照、不盖公章么?
答: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可以由企业或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告后办理注销登记可不再提交营业执照。企业公章遗失的,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3、问:公司的股东是一家企业,这家企业已经注销了,我想注销公司应该由谁来出具注销手续?
答: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该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该股东(出资人)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该股东(出资人)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该股东(出资人)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4、问:公司已经注销了,但是公司下属的分公司还没注销,我该怎么注销这家分公司?
答:分支机构未注销而隶属企业已注销的,已注销隶属企业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隶属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隶属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5、问:破产和强制清算完结的公司,在办理注销时,是否还需要提交清税文书?
答: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于持法院裁定文书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免于提交清税文书。
6、问: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时需要提交承诺书吗?
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