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取得执照六个月内未开业怎么办
市场经济体制当中,市场作为一只无形的手,调控着市场上商品的流动以及资金的波动,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市场经济体制,不需要管理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当中的基础,可以对资金做出有效的制约和管理,因此在我国银行的开业与歇业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那么,商业银行取得执照六个月内未开业怎么办?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商业银行取得执照如果六个月内未开业应该怎么办
    1、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另外,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九十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要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批准机构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本法根据商业银行的特点,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予以公告的必要性
    1、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等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某些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进行公告,以便让广大社会公众及时了解。
    2、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年检合格以及对金融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也应当予以公告。按照本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
公告。
    在我国,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以上问题还想了解的更多,可以及时学习专业人士,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