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05.04.29
∙【文 号】国烟科[2005]250号
∙【施行日期】2005.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用材料分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烟科[2005]250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用材料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烟用材料分标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用材料分标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用材料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烟用材料分标委在工作上接受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首届烟用材料分标委由27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2),任期4年。
四、烟用材料分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日常工作。
五、烟用材料分标委的编号为SAC/TC144/SC8。
六、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烟用材料分标委即可开展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用材料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和《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用材料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烟用材料分标委)是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的分委员会,烟用材料分标委的工作由全标委领导和协调,并受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业务指导,定期向全标委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报告。
第三条 烟用材料分标委是烟草行业从事烟用材料技术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组织,负责烟草行业烟用材料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中国名剑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全标委和国家局提出烟草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要求,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负责组织制定烟草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体系表,提出相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根据全标委和国家局批准的计划,在全标委的指导下,组织烟草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推广和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工作。
第七条 负责烟草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提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负责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八条 协助全标委,组织烟草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的宣贯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烟草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受全标委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办理与烟用材料技术标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烟用材料分标委的委员应在烟用材料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并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烟用材料分标委委员实行聘任制,聘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多于3人,秘书长1人,每届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烟用材料分标委的组成、换届由全标委核准,国家局批准。
第十二条 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应积极参加烟用材料分标委的各项活动。对不
履行职责,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分标委活动,或因退休、工作变动、身体健康原因和本人申请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应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烟用材料分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处理分标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的建议;提出届内委员调整意见,负责督促各相关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或起草单位的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度,协调各工作组间的工作关系;受主任委员的委托负责烟用材料分标委活动经费的管理;烟用材料分标委及其秘书处印章由全标委制发。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行业烟用材料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要求,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并报全标委审核、国家局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局下达的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指导、督促工作组或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送达烟用材料分标委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对分标委委员、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改,完成标准送审稿,报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烟用材料分标委秘书处依据形式审查意见,视需要责成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送审稿做必要的修改,经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也可采用函审)。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在会审(或函审投票)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提交给所有委员,委员们对标准草案的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审时到会(或函审时按规定时间投票)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否则审查无效。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交书面意见者(或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视为无故不参加活动。委员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标准草案送审稿提出同意、弃权或不同意的表决意见;投弃权票或不同意票的,须就相关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关于表决结果,会审时到会(或函审时按规定时间投票)的委员中必须有四分
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受委员委托列席会议的代表无表决权)。标准的表决结果及审定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作为标准报批稿的附件。
第二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按要求形成标准报批稿及附件,经烟用材料分标委秘书处审查无误后,提交全标委秘书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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