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义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履行以下信息公示义务:
(一)年报信息公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可直接向辖区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二)即时信息公示。企业(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法律责任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工商年报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
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违法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详情可登录**区工商局网站(网址:******)查询或向辖区工商所咨询。
城东工商所******** 经济开发区工商所********
城西工商所******** 城北工商所********
三江工商所******** 古井工商所********
沙堆工商所******** 睦洲工商所********
大鳌工商所******** 大泽工商所********、********
司前工商所******** 罗坑工商所********
双水工商所******** 崖门工商所********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