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工商年报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3.02.24
∙【字 号】黑商商函[2014]154号
∙【施行日期】2013.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开展2013年度特许经营合同年报工作的通知
(黑商商函〔2014〕154号)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鸡西、绥化市商务局: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2013年度特许经营合同年报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我省特许经营企业年报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商务部门应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了解本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基本情况,在每年年初及时通知备案企业完成上一年度特许经营合同年报工作。
二、各市(地)商务部门要督促企业尽快完成2013年度特许经营合同年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过期系统自动关闭,不能上报。
三、各市(地)商务部门在督促企业完成经营合同年报的同时,加强对特许经营备案企业的监管。对不按要求进行年报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上报,逾期不报的,可以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予以公告”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对联系不到的备案企业要进行实地查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并如实向省商务厅上报。
四、各市(地)商务部门要通过备案了解和掌握本地特许加盟的基本情况,在宏观上进行管理和指导,并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同时,要加大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宣传力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备案,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请各市(地)认真落实商业特许经营有关工作,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联系。省商务厅将在年报工作结束后,对各地备案企业的年报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薛玉
201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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