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许可证须提供统⼀社会信⽤代码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1⽇起施⾏,明确规定“国家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前,全国各地都在加快与推进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销商和零售商的培训也在如⽕如荼地开展。
不过,有参加完培训的农资经营者反映,⽬前各地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流程与要求均不统⼀:有的地⽅⼯商部门,要求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才能申领⼯商营业执照;有的地⽅农业部门,却要求先申领⼯商营业执照,才能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也有的地⽅政府部门,⼲脆在观望……因为涉及⼯商和农业两个部门发证,他们之间没有协调好,让⼴⼤农药经营者⽆所适从。
⼴东省农药协会有关负责⼈透露,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须提供统⼀社会信⽤代码,⽽这个代码是申领者办理⼯商营业执照后才获取的。因此,农业部门要求农药经营者先办营业执照,再办经营许可证的流程是正确的。
⽽《农药管理条例》配套规章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于2017年8⽉1⽇起施⾏,第⼗⼆条明确,“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负责⼈)、统⼀社会信⽤代码等事项”。
为此,笔者咨询了⼴东⼯商部门,有关⼈员明确表⽰,农药经营者申领到了营业执照,就有⼀个统⼀社会信⽤代码,然后按农业部门规定去办理经营许可证。
⼴东省农药协会有关负责⼈说,对于挂靠其他单位的农药经营者,⽐如⽬前挂靠当地供销社进⾏农药经营的农资零售店个体户,则不能单独办理经营许可证,要由挂靠单位办理。
农药经营许可不在前置审批之列
农药经营在⼯商登记时是否需要前置审批?
2015年,国家⼯商总局发出《⼯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严格执⾏⼯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商企注字〔2015〕65号)指出,将严格执⾏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分批清理部分⼯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严格规范登记程序,⼀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件、证件。
此外,国发[2015]11号⽂件也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律不作
为⼯商登记前置审批。
同时,国家⼯商总局实施《⼯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录》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前置审批事项⽬录。笔者在国家⼯商总局查阅到最近⼀份《⼯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录》是:2017年8⽉30⽇,国家⼯商总局发出《⼯商总局关于调整⼯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录的通知》(⼯商企注字﹝2017﹞155号),对《⼯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录》再次进⾏了调整和公布,要求各地⼯商⾏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执⾏(详见⽂件)。
对照此新⽬录,⽬前全国仅保留了28个在⼯商登记时需要前置审批的项⽬,⽽农药经营许可并不在新⽬录范围内。因此,按照这个通知要求,意味着农药经营申请⼯商登记时不需要前置审批,可以先申领农药营业执照,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此,⼴东⼯商部门有关⼈员明确答复,根据最新规定,农药零售属于后置审批的事项,农药经营者可先向当地⼯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再向农业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但是,根据有关要求,农药经营者在办理⼯商登记后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之⽇
起20个⼯作⽇内⾃⾏在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上公⽰。如果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语与营业执照上表述不⼀致,经营者需要⼯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最后才能正式经营农药。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重点查什么?
第⼗六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基本情况,经营⼈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扫码设备及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经营限制使⽤农药的,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限制使⽤农药定点布局规划。
第⼗七条:审查申请⼈情况,主要审查其⾝份的真实性和是否有从业限制等。
第⼗⼋条:审查农药经营⼈员情况,重点审查其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相关学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培训经历;农药和病⾍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当地农业⽣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草害发⽣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者进⾏科学、合理的使⽤技术指导。
经营限制使⽤农药的,还应当具有熟悉限制使⽤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经营⼈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作的经历。
第⼗九条:审查经营和仓储场所,主要审查:
个体工商执照办理(⼀)申请⼈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是否满5年以上;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政辖区内;
(⼆)营业场所⾯积和仓储场所⾯积是否分别达到30平⽅⽶、50平⽅⽶以上;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扇、灭⽕器、消⽕栓、沙池、劳动服、⼿套、⼝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活区域、饮⽤⽔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品,是否有相对独⽴的农药经营区域;
(五)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条:审查展⽰、陈列设施设备,重点审查:
(⼀)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陈列设施设备;
(⼆)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符合“⽅便查看、⽅便取放”原则,是否按杀⾍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长调节剂、杀⿏剂等或根据所适⽤的防治对象,分区展⽰,并加以标识;
(三)货架、柜台醒⽬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禁⽌饮⾷”等类似警⽰语;
(四)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符合“安全第⼀”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度适宜;
经营限制性使⽤农药的,是否有销售专区或专柜,是否有单独隔离、不容易接触的存放场所,是否有醒⽬的警⽰标识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第⼆⼗⼀条:审查可追溯系统等,重点审查是否有可追溯电⼦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台账的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
经营限制使⽤农药的,还应重点审查记录实名购买⼈及联系⽅式、销售数量、销售⽇期等信息。
第⼆⼗⼆条:审查管理制度,重点审查⼈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度与规程内容的规范性、可操作性等。
内容整合⾃:岭南农经、农资导报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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