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是加强日常管理、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的外在动力,是基于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上级院根据本区域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事先设定好的考评标准与内容,通过一定的考评方法对下级院某一阶段的检察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的一整套制度。但考评工作中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内部评价轻社会评价、重排名轻成效的现象,有的检察机关工作开展单纯以目标考核指标为核心,甚至为追求成绩而弄虚作假,影响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存在的问题
考评机制是作为权衡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管理模式,其对于促进检察工作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但在考核方式和方法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或不足。如下:
(一)考评指标设置的不科学。检察业务从线索受理、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阶段是环环相扣,由于各项业务标准不同,有时后一个阶段必然会否定前一个阶段的工作成绩。如自侦案件从立案后撤案、捕后不诉、判决无罪等情况发生,就会反推前面所经过的办案节点存在案件
质量问题,反而导致导向性问题出现,使部分工作就是为了追求目标的理念。由于考评方式的多样性,全方位的目标责任,上级部门进行自上而下的考评,未能对下级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方面设定相应的考评指标,容易造成各部门间的扯皮和矛盾如民行工作考核中,由于诉讼结果监督和审判程序违法监督都是基层院考核的重点,每年全市这两类案件线索才40余件,且由市院统一分配,下级院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目前检察业务考核项目多,考评指标如何细化、量化等情况把握不准,简单的强调数字化的“硬”指标,而忽视检察工作中的“软”指标,是无法或难以用数字量化的,如控申工作中没有将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的案件设置为加分项目。上级检察机关在设置考评指标时,把需要重点加强的某项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点,而忽视对整体工作的总体把握。现实中,各地区就会参差不齐,存在“完成目标就要轻工作力度,重工作就完不成目标”的现象,不利于年青干警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检察工的正常推进,工作思路就会随着上级院的考评指标而变化。
(二)考评数据固定、单一,导致部分工作未全面开展。检察业务考核的根本目的是审查检察官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是否严格依法履职尽责,每个环节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律的准则,办案步骤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推进,从而督促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目前的业务考评基本上是只有考、没有评,且重期末轻期间,简单地通过AJ2013和统一业务软件系统上累计的年度数
据,每到年底进行上级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对基层检察院对口业务进行年终考核、评比,而对于年初、年中的过程,缺乏系统明确的指引,基层院不能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检察事务如监所工作,每年上级院都要下达查办职务犯罪立案数,由于我区无机构、无羁押场所、无专门人员,根本无法完成此项工作。又如反贪、反渎侦查工作,本应按照中央要求随时有案随时办,但目标考核让工作出现 “一二季度抓立案数,三四季度抓结案率”的季节性特点。目前业务考评都以年底各院的数据得分进行排名,数据越高,就代表工作做得越好,会导致目标考核的系统性、全面性不足,目标设置专注于重结果的考核,未对完成工作的过程全面客观反映。如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工作,这类工作大量的事务不在案件之中,而是案件之外,如社会调查、回访帮教、心理辅导等,需要检察官投入大量的时间,同时还要做好未成年人及父母的思想工作,但这些案件之外的工作无法在考核中得到全面体现。
(三)部分考评内容导致数据失真,部门间相互协同。目前检察业务考核主要以“数”或“率”为标准的衡量办案情况指标,即以立案数、起诉率、大要案数、无罪判决数、抗诉数等。每一个办案数据指标设定相应的加减分值,根据每年11月25日年度完成的情况计算出最后的分数,进行排名以此来综合判断下级院的工作开展情况,表面上看起来这种考核机制系统、全面,也容易衡量各院考评成果,实际上并不科学、合理。会使部分地方不注重考核方案,借鉴“应试教
育”的思路,针对性的开展已定的目标考核,就工作成效职责而言,出现了头重尾轻的现象,同时也会出现部门之间相互关照、补开文书,从监督关系成了相互协同促工作考核关系。例如审查起诉环节,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本应对案件作出不起诉的或撤回起诉的,如果承办人这样的办案结果恰恰对应到批捕环节就成了扣分事项,这时部门之间就会从全院目标考核角度考虑作出变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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