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责及受案范围
  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职责: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拥有与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案件。包括:(1)贪污罪(刑法382 条)。(2)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3)受贿罪(刑法355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5)行贿罪(刑法359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391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392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395 条第1款)。(10)隐瞒存款罪(刑法395条第2款)。(11)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第1款)。(12)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396条第2款)。共12个罪名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枉法追诉、裁判罪。(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7)徇私舞弊不移
交刑事案件罪。(8)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0)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1)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1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4)环境监管失职罪。(1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1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8)放纵走私罪。(19)商检徇私舞弊罪。(20)商检失职罪。(21)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2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境证件罪。(2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26)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27)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28)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9)招收公务员、学员徇私舞弊罪。(30)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坏、流失罪。(31)非法拘禁罪。(32)非法搜查罪。(33)刑讯逼供罪。(34)暴力取证罪。(35)虐待被监管人员罪。(36)报复陷害罪。(37)破坏选举罪。共37种罪名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犯罪,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该立不立的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对该捕不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
  四、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职责:对刑事案件决定是否起诉,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对侦查、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该诉不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五、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的职责:接待众来信来访,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六、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职责:监督判决、裁定等刑罚的执行情况,办理在押人员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协助做好羁押场所安全,做好在押人员思想工作,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
七、检察机关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规定:
  1、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的申诉案件。
  2、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申诉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文件: 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并按其他当事? 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申诉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当事人申诉,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胜诉事实和依据。
  4、申诉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实效期限为申诉人接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之日起二年内。已满二年的,申诉人若无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正当理由,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诉不予受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检察事务①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6、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后经审查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及《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就依法提请抗诉。
  7、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部门是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