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12.29
【分 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一、修改检察官法的重要意义
检察事务  现行检察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修正。检察官法的立法、修改与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官管理,促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检察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对检察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检察官法十分必要。
  第一,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修改检察官法,对于及时巩固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推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修改检察官法,对于提高检察官队伍专业素养、职业保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依法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已取得阶段性成
果。各项法律的修改紧密关联,相辅相成。检察官法的修改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对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官法修改过程、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修改过程。自检察官法修订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修改小组。修改小组深入各省区市调研,组织召开法学专家论证会,反复征求各省级检察院意见,并委托部分专家、部分省级院起草专家意见稿和地方建议稿,广泛征求中组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有关部门意见,并多次与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法院沟通协商,反复推敲、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5次专题研究,形成了目前的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以现行检察官法为基础,以推进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以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核心,以强化检察官职责、管理和保障为重点,充分吸收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借鉴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
检察官管理经验,力争将检察官法修改成为与党中央要求相适应、与形势相符合、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规律的法律制度,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律保障。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检察官性质上仍属于公务员,具有普通公务员管理的共性,在修改中注意吸收《公务员法》一般性规定。检察官作为行使检察权的特殊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公务员。因此《修订草案》又注意遵循司法人员管理和司法权运行一般性规律,体现检察属性特点和检察权运行的特殊性。二是坚持总结吸收司法体制改革经验与推进改革成果法律化相结合。注意总结吸收近年来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充分吸收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三是注重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衔接。坚持在现行宪法框架范围内进行修改,并注意与正在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步对接。四是坚持立足我国国情与借鉴域外经验相结合。始终坚持立足中国实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时又注重研究借鉴域外检察官管理有益经验。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总体框架和体例。现行检察官法共17章56条,《修订草案》调整为8章76条,减少了9章,增加了20条。减少章节的主要考虑是,现行检察官法章多条文少,有些章甚至只有两三个法条,导致内容较散,很难突出检察官管理的重点。增加条文主要是把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吸收进来。目前,《修订草案》按照检察官管理的职责义务和权利、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励和惩戒、保障等顺序进行,章节更加精简,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具科学性与操作性。
  (二)关于检察官的范围及称谓。现行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修订草案》取消“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的称谓,并根据正在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为“其他检察官”。(草案第二条、十八条)
  (三)关于检察长统一领导权。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修订草案》明确了检察长的统一领导权,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察长对所属检察官办理案件进行指挥监督,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草案第九条)
  (四)关于检察官任职条件
  1 关于学历条件。《修订草案》明确检察官需具备全日制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不再放宽学历条件。主要考虑是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不断发展,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学生,尤其是政法院校毕业生不断增加,提高初任检察官学历条件有了很好的基础,且目前检察官队伍中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绝大多数。明确这一规定也与《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有关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学历要求相符。(草案第十二条)
  2 关于年龄条件。《修订草案》保留了目前关于担任检察官须年满二十三岁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年龄条件只是担任检察官的条件之一,任职还必须满足能力、经历、学历等其他条件。《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任职年龄为“年满十八周岁”,工作满五年后为二十三岁,符合人才成长规律和实际情况。规定年龄过高,不利于吸收优秀人才充实检察官队伍。特别是,《修订草案》规定检察官需“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实际上已经通过工作经历的限制来达到提高任职年龄的目的。(草案第十二条)
  3 关于法律经历条件。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初任检察官须任检察官助理满五年。《修订草案》吸收了检察官任职法
律工作年限条件,明确“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草案第十二条)
  4 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内容,规定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草案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