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案例
    今天,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XX故意杀人、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据悉,该检察建议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11月26日向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该书面检察意见从六个方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XX无罪。此意见得到了最高法的采纳。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XX故意杀人、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XX无罪。
   
    经过深入细致审查XX案未登记全部卷宗,并前往河北查问原案办案阶段的主办人员,对有关证据展开核查,实地查阅案发现场,最高检指出,原审裁决断定的证据中,轻易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XX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测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而XX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定。
    检察建议书显示,最高检作出上述判断,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被害人丧生原因不具备确定性,原审裁决所断定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严重不足。尸体检
验仅对头皮展开了拆分,没对尸体展开全面解剖学,验尸报告判定“全身未辨认出显著创口及骨折”缺少依据。
    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对于现场提取的花衬衣与XX辨认、随案移送的花衬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问;XX供述偷拿花衬衣动机不合常理。
    XX始终未供述出来被害人随身携带钥匙的情节。根据XX多次供述,并与被害人存有过较长时间的近距离碰触,在被害人未拎其他物品、只穿着一件连衣裙的情形下,却无法招供该情节,以致判定XX为作案人存有关键性疑点。
    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据辨认笔录记载,XX对被害人及花衬衣的辨认,是采取将被害人生前照片及其他两张女性照片等按顺序排列进行辨认,但在案卷宗均无相应的照片附卷;对被害人自行车的辨认违反了混同原则,丧失了对被告人口供的印证作用。
    证实XX实行的证据严重不足。原审裁决判定XX实行犯罪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并无其他任何证据不予证实。
    XX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XX到案经过与原案缺乏直接关联,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分证据;XX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
    基于以上六个方面的考量,最高检指出,XX有罪供述的证明力较差,可信度不低,且与物证、鉴别意见和辨识笔录之间无法构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构成完备半封闭的证据锁链,无法确定他人作案可能将,应依法改判XX有罪。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XX案的依法纠正,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勇于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与决心,展示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让人民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司法权力与舆情民意的互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XX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得以鲜活展现。最高检对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正和防范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制度,保证了检察权不受行政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讯问活动,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这些举措都为司法责任的追究、冤假错案的纠防提供了有力的规范指引。
    据介绍,最高检今年将促进构筑以行政诉讼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极力制止定罪不当、量刑轻微过剩、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同时,加强刑事办案活动监督,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确定等制度,极力核查刑讯逼供、暴力调查取证犯罪行为,加强冤错案件源头防治。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受阻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会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他与抗诉权形成一套完整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再审检察建议有抗诉权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更有其独到之处。
    可以填补民行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严重不足
    现行法律对民行抗诉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抗诉周期长、程序多,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易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告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一些民转刑、行转刑案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行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行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而再审检察建议,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
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填补民行行政诉讼在实体上的严重不足。
    在办案实践中对民行判决、裁定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审判程序上存在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一般不需轻易抗诉,可通过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在这里,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辅助手段可以发挥独特的优势。另外,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抗诉的民行判决、裁定,如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案件等,检察机关一般不受理这类申诉,但对于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或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经确认属实的,可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调解。
    可以推动检、法两家的协同
    再审检察建议不受抗诉审级的限制,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同级或上级检察院均可提出,适用时能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形式转化为法院内部监督形式,搞好检察建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衔接,实现再审检察建议在审判实践中的"软着陆",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的关系走上一条良性互动的轨道。同时采信再审检察建议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的过滤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阻断了检察机关抗诉的适用,审判机关变被动为主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检察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