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检发办字[2017]7号
颁布⽇期:2017-03-28
执⾏⽇期:2017-03-2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法律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意见》,构建权责明晰、公正⾼效的检察权运⾏机制,现就进⼀步完善检察官权⼒清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制定检察官权⼒清单应当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符合检察⼯作特点相结合,坚持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保证检察长对司法办案⼯作的领导相统⼀,⽴⾜不同层级⼈民检察院的职能和定位,科学界定⼈民检察院内部司法办案权限。检察事务
⼆、检察官权⼒清单由省级⼈民检察院制定。省级⼈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层级⼈民检察院的职能,对辖区内三级⼈民检察院检察官司法办案权限分别作出规定。
三、检察官权⼒清单应当以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办案事项决定权为主要内容。办案职责、⾮办案业务、操作性及事务性⼯作以及司法责任等内容原则上不列⼊权⼒清单。
四、现阶段,检察官权⼒清单应当以具体列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各⾃的办案事项决定权为宜。对实践中可能出现决定权限不明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使,也可以由本院检察长根据情况以书⾯指令形式委托检察官⾏使。
五、检察官权⼒清单中检察官决定事项范围要根据不同层级⼈民检察院办案职责、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综合考虑对当事⼈权利、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影响程度,承办案件的重⼤、复杂、疑难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基层⼈民检察院和地(市)级⼈民检察院的⼀般刑事诉讼案件中多数办案事项决定权应当委托检察官⾏使,重⼤、疑难、复杂案件中办案事项决定权可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使。
诉讼监督案件中以⼈民检察院名义提出(提请)抗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使;以⼈民检察院名义提出终结审查、不⽀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权,可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使,也可以委托检察官⾏使。
六、检察官承办案件的办案事项决定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使的,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供检察长(副检察长)参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作出决定并负责。
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由独任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依职权作出决定,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再审批,但检察长(副检察长)可依照《关于完善⼈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意见》第10条规定⾏使审核权。
七、以⼈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书属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或不涉及办案事项决定权的,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某类案件的办案事项,检察长(副检察长)可以书⾯指令等形式要求检察官在签发法律⽂书前送请审核。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具体案件,检察长(副检察长)也可以要求检察官在签发法律⽂书前送请审核。
⼋、检察官应当在检察官权⼒清单确定的职权范围内独⽴作出决定。省级⼈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检察院层级及案件类型,在检察官权⼒清单中明确业务部门负责⼈是否审核检察官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基层⼈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的审核权原则上应当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省级⼈民检察院和地(市)级⼈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的审核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
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案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时,可以要求检察官对案件进⾏复核或补充相关材料,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与检察官处理意见不⼀致时,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也可以将审核意见连同检察官处理意见⼀
并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查或决定。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应当同时报送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
九、在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中,组内检察官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在检察官权⼒清单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独⽴作出决定。主任检察官对组内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使办案事项决定权,也不⾏使审核权。
⼗、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在检察官指导下履⾏除《关于完善⼈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意见》规定的检察官须亲⾃承担及检察官权⼒清单确定的办案事项决定权之外的办案职责。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但不得以⼈民检察院名义单独出席案件的法庭审理。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要在案卷材料和统⼀业务应⽤系统中全程留痕。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7.03.2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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