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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
2020年第24期
总第831期No.24,2020
Total of 8311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概述
1.1 C市C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比重的增加
以C 市C 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18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32件76人、审查起诉案件55件140人;2019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人、审查起诉案件36件81人。两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涉案人数一直占该区检察院全年所办刑事案件的10%左右。据统计,涉案的未成年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的人员占90%以下,大部分人员初中毕业后辍学,无一技之长,且单亲家庭居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淡漠,外在表现为法律意识淡漠、易冲动、不计后果,涉嫌的犯罪罪名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等侵财犯罪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破坏社会秩序犯罪。1.2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1)个人因素:犯罪
未成年人年龄在14~18岁,这个阶段属于美国心理学家爱里克·埃里克森的八阶段理论中的青春期,青少年处于自我同一性与角混淆的冲突中。他们面对新的社会需求和社会矛盾会感到困扰和混乱,容易产生越轨行为。(2)家庭因素:伴随着单亲家庭或者隔代教育方面的影响,青少年个性上存在的不足容易使其陷入困惑、盲从的境地,从而走上犯罪道路。(3)社会因素:首先,由于教育体制的影响,很多家庭只注重素质教育,而忽视法治教育和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关注。其次,青少年分辨是非能力还不足,一旦接触了社会不良诱惑容易受其感染。最后,青少
年的好奇天性使其更容易接触到互联网上的灰地带,造成早熟、网瘾等危害。
2中外司法社工介入检察工作的探索
(1)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发展历史——以北京师范大学的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合作开展了司法社会工作的探索,建立了首都师范大学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服务中心,形成了独具特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青少年检察工作模式。自中心成立以来,先后与北京市多个司法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且在北京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推进下形成了北京市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一站式”干预体系。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2010年9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第一个独立的少年检察院,将北京市政法委员会确立的“4+1+N”工作模式作为推进“三个重点”工作的先进典型任务。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模式的界定是:整合“4”项检察工作基本职能,依托
一支司法社工队伍,借助“N”面资源,共同构建帮助未成年人避免犯罪的社会支持网络[1]。这为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探索建立了基础。
(2)西方国家司法社会工作发展历史简述。美国的儿童福利观念产生于工业革命。在这一概念的指导下,儿童被视为具有特殊需求的特有体。少年法庭的任务是把儿童从犯罪生活中解放出来,而不是审判和惩罚他们。因此,未成年人法院属于社会福利工作者的活动范围,被纳入社会福利机构。许多少年法庭的判决都是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给犯罪嫌疑人一个重返社会的机会。在美国,少年法庭管理人员试图确保志愿者接受足够的培训,以获得参与少年案件
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探索及建议
姚明新  陶宇  孟兰星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  130000)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城市化、现代化发展趋势的逐步加深,青少年在成长阶段面临着家庭与社会的各种挑战。近些年以来,青少年犯罪也成为了国家相关单位、社会组织、专业学者的着重关注方向。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当中,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在青少年行为纠偏、思想引导和再次回归社会改善家庭情况方面有着自身的职业优势与角优势。本课题主要研究专业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者介入未成年
人检察工作的意义与作用,并且以C 市C 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就司法社工现阶段的发展所面临的困难作出分析,总结出一些改进意见。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司法社工;未检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24-0111-02
作者简介:姚明新(1994—),男,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指导老师:陶宇(1983—),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博士研究生,教授,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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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下****************
的技能和资格。参与者必须承诺保密,不会侵犯其他参与者的隐私。事实证明,与不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少年法庭诉讼中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2]。
3司法社会工作在C市C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中的探索
2018年8月,共青团C市委员会将购买青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进驻人民检察院。
在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当中,社工扮演多种角,下面将从角定位具体阐明相关工作职能:
(1)调查员:社工主要从事的工作内容是进行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社工将从犯案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社会三种因素进行分析该名未成年人涉案的原因,从客观的角度,依靠专业思维思考使其回归社会的有利因素、提出帮助矫正建议等。
(2)考察者与思想引导者:对于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一对一的思想引导、行为帮教和考察、纠正行为及引导思维。
(3)合适成年人:对于无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无法赶到提审现场或者法庭的特殊情况,担任合适成年人,在服务过程当中积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解释现今阶段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
(4)资源链接者:在非正式资源方面,社会组织有着更大的优势,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志愿者,与很多社会企业有着合作,拥有更多的非正式社会资源。
(5)普法宣传者:依照青少年年龄阶段发展特点设置相关活动形式与活动内容,开展普法类社区活动。
(6)者:对于一些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引导,或链接专业的心理咨询师。
4 司法社工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优势
由于我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上提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在未成年人案件当中,应该将如何改善青少年现状更好地回归社会放在首位。
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引导与帮教方面,司法社工具有以下优势:
(1)专业性:司法社会工作者受过系统的教育,在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方法、社会心理学等方面都有涉猎,能够更好地分析犯罪未成年人心理,起到更好的思想引导、行为矫正等方面的作用;
(2)角定位: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在角定位上更威严、庄重,难以拉近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关系,更好地开展相关的帮教工作,并且检察官日常忙于办案,无心涉及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而司法社工专注于对与相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能够够更好地安排相关考察工作、链接各方资源。5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面临的困境及意见
5.1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1)缺少司法社工介入制度性文件。以成都市武侯区为例,人民检察院与社会工作者协会和社会团体检察机关联合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性文件中具体解释了如何将司法社工融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C市也需要这样的制度性文件保障社工介入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2)司法社工的质量与数量远远不及所需。就目前而言,一名司法社工往往需要同时跟进几个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考察与帮教,对于一名司法社工有时工作负担太大,也无法保障服务质量。从事司法社工需要具备基本的社会工作素养,也需要大量的法律知识支撑来增强其专业性。一些应届毕业生无法立马上手适应,需要长时间的磨炼。
(3)社会对司法社工认知度低。社会缺少对于社工的认知,有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不了解司法社工,在与社工谈话时表现出极度不配合,特别是在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过程中直接予以拒绝。检察事务
5.2 建议
(1)建立健全司法社工介入的制度规定。各省市结合本地具体的条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规范司法社工的参与活动。该规则应包括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合适成年人的资格、程序和工作描述;协助者的资格和专业能力,协助计划的编写方式和实施策略,以及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协助过程中的职责等,增强规范性。
(2)推动检察机关进行政府购买服务。检察机关可参考这些开展一些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司法社工的社会地位和工作收入,以此来留住人才,减少流失。
(3)加大司法社工的宣传力度。社工组织和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开展法治宣传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广而告之,逐渐使司法社工这个专有名词为大众所熟悉。
6 结语
司法社会工作在促进罪错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方面具备得天独厚的专业优势,促进司法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发展不仅对推动社会工作中国特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司法社会化具有里程碑意义。
参考文献
[1]杨新娥.4+1+N:未成年人检察的实践与探索[M].北
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
[2]吕泰彧.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源与流[J].东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S2):35-39.
(责编:陈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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