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
作者:何然 何家弘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0802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它们若隐若现,时明时暗,啃噬着社会公众的良心,煎熬着司法官员的灵魂。毫无疑问,它们对于那些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飞天横祸,是灭顶之灾,但是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却也不无好的一面,因为它们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和良性发展。因此,那些冤魂才得以“名垂青史”,宛如刑事司法历史长廊两边的座座“祭碑”。近年来,随着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滕兴善等人的冤错案件披露报端,刑事错案⑴已然成为国人社会生活中一个沉重的时尚话题。公众在谈论,学者在思考。为何在当代中国还会接二连三地出现冤假错案?这些错案是如何形成的?我国应该如何构建错案预防体系和错案救济机制?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成立了课题组,展开关于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⑵自2005年以来,我们通过举办论坛、⑶进行座谈、⑷召开研讨会、⑸进行间卷调查和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我国的刑事错案问题进行了多层面和多路径的调查研究。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介绍我们进行的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中与证据问题有关的部分研究成果,并与读者分享我们就这些问题已经进行和正在进行的思考。
 
    一、关于错案产生原因的问卷调查
  (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自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期间,我们在黑龙江省、辽宁省、河南省、河北省、山东省、四川省、湖南省、浙江省、江西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等十九个地区发放了关于刑事错案的调查问卷2501份,收回有效问卷1715份。调查对象主要为上述地区的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律师(法律)事务所、司法局等单位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在有效问卷的调查对象中,男性1199人,女性467人,49人性别不详;汉族1659人,侗族1人,回族7人,满族6人,壮族1人,41人民族不详;高中文化以下的56人,大专学历的356人,本科学历的1094人,硕士学位的120人,博士学位的1人,88人学历不详;854人的第一学历为法律专业,669人的第一学历为非法律专业,194人的第一学历专业情况不详;195人的最高学历是法律专业,218人的最高学历为非法律专业,304人的最高学历专业情况不详。我们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21个问题,内容包括:如何理解刑事错案;哪些情况可以构成刑事
错案;刑事错案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在刑事诉讼的哪些环节容易出现刑事错案;证据错误与刑事错案的关系;如何看待错案追究制度;怎样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如何对刑事错案进行救济等。下面,我们主要介绍错案原因和证据错误这两个问题的调查结果。
  (二)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错案原因的多选题:“根据您的工作经验,您认为,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选项包括:A法律规定不明确;B当事人的过错;C其他行政机关干涉;D迫于舆论的压力;E上级机关或领导干涉;P现有的办案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C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H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I及时破案,有案必破等工作压力。
  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中,上述选项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调查对象的认可。其中,选择“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的人数为1074人,⑺占63%;选择“法律规定不明确”的人数为951,占55%;选择
“上级机关或领导干涉”的人数为866,占50%;选择“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人数
为771,占45%;选择“现有的办案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的人数为716,占42%。另外,有405个被调查者认为“当事人的过错”也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占24%;而选择“舆论压力”的调查对象只有373人,⑻占22%。有关这个问题的具体数据见图1:
  (附图略)
  (三)证据问题与刑事错案的关系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还设计了一个专门分析证据与错案之关系的单选问题:“您认为在实际办案中证据方面出错对错案形成的影响大不大?”调查对象可以在很大、较大、较小、很小、没有这五个答案中做出选择。对于这个问题,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方面的错误会对错案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其中,认为影响很大的人数为1031,占60.1%;认为影响较大的人数为538,占31.4%。二者共占调查对象总数的91.5%。不过,也有4个人认为证据方面的错误对错案的形成没有影响。另外还有11名被调查者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具体数据见图2:
  (附图略)
 
    二、关于七种证据与刑事错案之关系的问卷调查
  (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在2007年1月至3月期间,参与本课题工作的7名法学硕士研究生分别到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西藏自治区等地进行调研。他(她)们采取了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增强了问卷调查结果的可靠性。本次调查共发放140份问卷,收回139份。在139名被调查者中,法官33人,约占24%;检察官66人,约占48%;律师和警察各20人,各占14%。调查对象的年龄跨度较大,20岁至29岁之间的45人,约占32%;30岁至39岁的69人,约占50%;40岁以上的25人,约占18%。在139名被调查者中,女性44人,约占32%;男性95人,约占68%。在问卷中,除一般性问题之外,我们还分别就七种法定证据与刑事错案的关系设计了若干问题,但是由于篇幅限制,我们将主要介绍对刑事错案影响最大的两种证据——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口供——的调查结果。
检察事务  (二)问卷调查的结果
  1.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证据问题对错案形成的影响大不大?选项:A很大;B较大;C较小;D很小;K没有影响。这是一个单选题。在被调查者中,选择“很大”的有66人,占47.48%;选择“较大”的有55人,占39.57%;选择“较小”的有12人,占8.63%;选择“很小”的有4人,占2.88%;无人选择“没有影响”,但是有2人没有回答该问题(见图3)。
  (附图略)
  不同职业的法律工作者对该问题的认识表现出一定的差异。虽然调查对象大多认同证据问题对刑事错案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但是这种认同感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中似乎较警察更为强烈一些。例如,在20名接受调查的警察中,选择第一种答案的有6人,占30%;选择第二种答案的有6人,占30%;选择第三种答案的有7人,占35%;无人选择第四种和第五种答案,但有1人没有回答。在20名接受调查的律师中,选择第一种答案的有6人,占30%;选择第二种答案的有11人,占55%;选择第三种答案的有1人,占5%;选择第四种答案的有1人,占5%;无人选择第五种答案;也有1人没有回答。(见图4)
  (附图略)
  2.您认为,哪一种证据最容易导致刑事错案?选项:A物证;B证人证言;C视听资料;D被告人口供;正被害人陈述;F鉴定结论;G勘验、检查笔录。这是一个单选题。在被调查者中,选择物证的6人,占4%;选择证人证言的53人,占38%;选择视听资料的7人,占5%;选择被告人口供的52人,占37%;选择被害人陈述的15人,占11%;选择鉴定结论的25人,占18%;没有人选择勘验检查笔录。(见图5)
  (附图略)
  不同的调查对象,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有差异。这主要表现为多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认为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口供是导致错案的主要证据形式,而警察对前六种证据的态度比较平均。另外,认为被害人陈述最容易导致刑事错案的法官也不少。(见图6)
  (附图略)
  3.您认为,下列有关证人证言情形中哪一种最容易导致刑事错案?选项:A证人不出庭作证;B证人故意作伪证;C取证方法不合法;D证人自身认识发生偏差;E法官认证错误。⑽这是一个单选题。在被调查者中,选择“证人不出庭作证”的15人,占11%;选择“证
人故意作伪证”的87人,占63%;选择“取证方法不合法”的26人,占19%;选择“证人自身认识发生偏差”的23人,占17%;选择“法官认证错误”的24人,约占17%。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答案选择大体相似,只是在法官和检察官体中,选择“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很多,而在警察中选择“法官认证错误”者较多。(见图7)
  (附图略)
  4.您认为,可以从哪些方面完善证人证言制度,抑制刑事错案的形成?选项:A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持法官中立;B强化辩护权,提高律师参与率;C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出庭率;D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反询问制度及相关配套规则;x采取法官职权控制下的自由选择模式的证言导出方式;P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审判人员要全面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C科学合理的设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抑制其负面作用。这是一个多选题。在调查对象中,选择A项的69人;选择B项的52人;选择C项的77人;选择D项的45人;选择E项的21人;选择F项的61人;选择G项的15人。在不同法律职业的调查对象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很重视“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出庭率”、“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审判人员要全面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科学合理的设计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抑制其负面作用”等问题,但是警察却不太重视这三个问题,特别是对“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出庭率”问题表现出集体忽视的态度。(见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