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问题,4月3日,我们行装处和省财政厅政法处再次进行了磋商讨论,达成了一些共识,还有一些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也有分歧比较大的。
一、意见比较统一的情况
经两家磋商讨论,意见比较一致的是“关于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后经费保障问题”,具体有以下三点:
1、人员经费保障。基本工资全省统一标准发放,津贴补贴按照当地津贴补贴标准发放。
2、公用经费保障。定额公用经费按分类分档设定保障标准。
3、项目经费保障。项目经费根据现有基数、建设规划及分年设计、当年工作量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结合上划基数情况安排,确保总体保障水平不下降。
二、尚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磋商讨论中,对以下两方面的问题意见较难统一,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关于配套制度建设问题
1、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探索建立两院财务委派制度,增强财务监督力度。
2、在基本建设管理方面,体制上划后,是否考虑基本建设项目由省级院集中核算,将资金支付与项目实施适当分离,互相监督。
(二)人员队伍建设问题
1、省以下检察院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办会计(2人)单列编制,统一划入省级院,成立财务委派机构,作为省级院内设机构,人员可在现有财务人员中择优选用,也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录,定期进行考核交流。
2、省财政厅成立财务总监委派中心,人员实行聘用制,分组派入各市(含所属县(市、区))就地监管两院财务行为。
三、关于实施“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的建议
(一)人民检察院经费管理方式
1、省级财政直管
需要强调的是,为避免实践中市县两级检察院直接关系向省财政厅要资金,从而架空省级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权限的危险,市县两级检察院的预算经费额度应由省级院统一核定,省财政厅只能根据省检察院核定的额度进行划拨,省财政厅无权超出省检察院核定经费额度,直接另行决定划拨。
(2)省级检察院要预留检察人员伤残抚恤预备金、大要案预备金、突发事件应对预备金和专项培训资金等机动费用。市县两级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请,省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省财政厅不能直接接受市县两级检察院的资金申请并批准划拨。
2、资金核拨渠道。资金核拨渠道由省级财政直接划拨至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帐户。
3、省发改部门承担的检察院“两房建设”职责。省发改部门对全省所有检察院的“两房”建设
进行规划审定、申请配套国债资金、安排省级公共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比例为各承担50%。帮助检察院商请同级地方政府办理土地划拨、土地房产置换、各类规费减免等工作。
4、扣押款物管理。由省财政为检察院开设“检察院扣押款专户”帐户,用于各级检察院扣押款缴纳,案件侦结或判决后,该上缴的上缴,该返还的返还。如果专户设置在省级财政部门,在案件侦结或判决后,返还程序将十分繁琐,效率无法保证,可能会引起新的涉法上访。
5、资金监管方式。采取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模式。每年最高检察院会同财政部对各省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抽查;省财政每年对省以下人民检察院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省检察院借助本省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工作平台,对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平时经费收支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另外,省级院应增设内审机构。
(二)经费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我省三级院现在只有“行政装备处(科)”,省院设有财务科,市县两级院,除杭州、宁波、温州外,都没有财务科,市县两级院的财务人员,大多还要兼职做档案及其他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后,建议省级人民检察院成立计财装备管理局,至少设立4个部门:计划财务处(经费管理)、资产装备处(物的管理)、审计处(应相对独立)、机关事务处(或机关服务中心,本院保障)。各处根据管理职责再设立相应科室。市县两级院应设置财务资产科,人员在4-6人为妥。财务人员必须包括1个主办会计、1个预算内会计、1个预算外会计、1个预算内全职出纳、若干预算外兼职出纳,或者明确三级院财务人员数量必须占全院人员总数的配备比例。
另外,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也是一个难题,人数多(省院就有90多人)、收入低,不稳定,没有经费来源。建议进一步规范。
(三)经费和资产装备的信息化配套设施应先行到位
省以下人民检察院由省级垂直管理后,没有一整套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省级检察院难以管理。
建议先行建立信息化财物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具备经费和资产的预算、拨付、采购、支付、会计核算、跟踪、监管、统计等功能,并能和检察院办案系统相互融和。为避免各省
人民检察院重复投入,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先行开发省级经费资产管理软件,或者由最高检察院组织试点研发后选优推行。
如果能够推出这个系统,有利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行动,对于我们省是最有益的。因为我们省自检察事务2001年纳入集中核算,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单位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会计责任主体地位缺失。检察院核算职责和会计责任不明。二是会计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会计核算中心强调会计核算和监督,大大弱化了检察院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等职能。三是集中核算难以体现检察机关特点,检察机关办案(业务)费数据及办案成本无法计算,全国检察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业务费数据统计靠主观拆分,随意性比较大,难以准确反映检察机关业务支出。四是报帐手续繁琐,效率不高,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
由于会计集中核算,所有的原始凭证都要送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才能实现收入和付出,现在已经存在上述种种弊端,如果统一管理后,还是会计集中核算,象财政所说的给市县检察院发单位公务卡,那样,以后办事、办案可就更难了,受牵制可能比现在更大。因此,建议高检院推开改革前设计好统一的会计核算模式,如果中途再作变更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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