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由过程树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增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树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进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施行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1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草拟部分报送的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工程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打算书,报请公司总司理核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打算。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打算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打算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草拟部分协商,经公总司理核准后撤消或增长该工程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例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例章制度的根据、目标;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施行的部分;
2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在草拟过程当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分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检察事务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的意见。
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草拟部分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出具检察意见,然后,由公司办公室报请总司理审议核准后实
3施;或由总经理组织召开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公司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印刷、发布。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发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