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的理解与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事务
【公布日期】2022.04.01
【分 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的理解与适用
  为深入推进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制定《指引》的背景和考虑、起草过程和把握的原则、主要内容、重点要求等作以说明。
 
一、研究制定《指引》的背景和考虑
  干事创业,关键在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考核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检党组主动跟上并落实,于2020年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构建起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三个考核维度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业绩考评在推进政治机关建设、检察忠诚履职,提升检察队伍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中有效发挥了“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检务管理水平和检察工作质效明显提升。随着业绩考评逐步落实落细,一些地方反映,对不同层级、不同规模检察机关、不同类型检察人员的考核机制和方法需进一步细化,对考核制度和工作的认识需进一步统一。
  在此期间,党中央对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完善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公务员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制度体系等一系列更高要求。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2021年7月,政法领域全面深
化改革推进会提出要完善“考责”制度机制,逐步建立起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体现人民众综合评价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特别是中央部署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更需要把强化考核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转变干部作风、提升工作质效的有力抓手,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考核就是监督的理念。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最高检党组在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将考核对象从检察官拓展到包括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在内的全体检察人员,将考核内容从业绩拓展到对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评价,将考核方式从注重年度考核拓展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从最高检做起,逐步推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员、全面、全时”考核。出台《指引》就是对上述工作部署要求的系统规范。
 
二、《指引》起草过程和把握的主要原则
  《指引》起草工作自2020年下半年启动,历时一年多。起草过程中,最高检持续跟进了解各地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情况,总结提炼地方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充分吸收最高检各部
门及地方检察机关意见,并在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作了调整完善。起草工作主要把握四项原则:
  第一,突出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检察机关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也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指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绩效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起草的基本遵循。检察人员考核按照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重点评价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第二,全面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要求。检察人员考核不是在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方式(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定期考核、任期考核)之外另搞一套考核方式。检察人员作为国家政法类公务员,应全面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通过优化完善业绩考评对象、内容、方式,将业绩考评与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紧密结合,融合为“检察人员考核”,减轻基层考核负担。
  第三,体现司法规律和检察职业特点。落实司法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管理等要求,按照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质效导向、科学管理等新要求,细化检察人员考核
的内容、标准、程序、结果运用及相关事宜。《指引》未作规定的,执行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
  第四,坚持问题导向。《指引》聚焦前期检察人员考核推进过程中各地反映集中的焦点、难点问题,注重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需要统一规范的,结合检察实际从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需要继续探索优化的,在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思路和总体方案,给各地创新实践留出空间。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在《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基本理念和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深化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指引》分为总则、考核指标和方法、检察官考核、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考核、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附则等6章,共33条。
  (一)厘清检察人员考核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第一,明确检察人员考核是检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贯彻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规定,结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检察人员德、能、勤、绩、廉的了解、核实和评价。第二,强调检察人员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分别有不同的考核重点和考核方式。第三,提出检察人员考核应建立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发挥考核在日常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中的抓手作用。第四,要求在推进检察人员考核的基础上,加强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衔接,统筹开展部门考核、条线考核、检察院考核工作。
  (二)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指标体系
  明确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第一,业绩指标侧重不同类别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特点,主要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具体设置考核指标和计分分值。其中,效果指标突出政策性、灵活性和阶段性,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动态设置,充分发挥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的“指挥棒”功能。第二,共性指标侧重评价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共性指标内容主要根据202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考核规定》关于
德、能、勤、廉有关要求,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具体设置。第三,综合评价则由一定范围人员对被考核对象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实现主客观评价相统一。实践中,综合评价可以结合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及《公务员考核规定》均对民主测评提出要求,《指引》第八条也对综合评价方式提出原则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