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文
【篇一:关于xx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关于xx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致:xx人民检察院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xx、xx、xx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详细查阅案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多方调查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疑人xx、xx、xx所涉嫌的罪名定性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罪。理由如下:
1.xx、xx、xx是在自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后向对方提出的正当赔偿诉求,不属于。xx、xx两人在游戏厅正常消费,因一点小事争吵而被人殴打致伤,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对于此事游戏厅方面存在安保失职的责任,理应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xx、xx在
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害后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20000元。此事完全符合正常的利益主张。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认定,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xx、xx、xx不存在有以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要求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xx、xx、xx事实上向游戏厅老板xx主张赔偿20000元事出有因。游戏厅作为特许经营的行业,进出人流量大而且较为复杂,在场所秩序维持和顾客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游戏厅经营商有较重于其他行业的责任,xx、xx、xx的行为不存在故意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
  2.xx、xx、xx的赔偿诉求最终得到协调解决,不存在暴力或胁迫。据案卷提供的事实,并走访当事人得知:xx、xx、xx与游戏厅老板某某最终是在协商情形下达成赔偿协议:游戏厅老板xx赔偿xx、xx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由此可知xx、xx、xx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的行为完全是在民事平等协商解决的范围内进行,不存在暴力或胁迫他人处理财物的情形。更加说明xx、xx、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罪。
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xx、xx、xx的行为不构成罪构成要件。如果以罪来追究xx、xx、xx的刑事责任,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要件。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刑事法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 xx、xx、xx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故意。xx、xx、xx等人在被他人殴打一事上事后觉得自己吃亏,无论是在面子上还是赔偿上都没有得到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心理上也很难以接受这样的一个结果。因此想前去游戏厅老板再次协商解决,以便变更之前的协议追回应有的损害赔偿。双方在之后的协商过程中出现了冲突,在冲突中虽然xx、xx、xx等人的行为事实
上已经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坏,但是这只能说明xx、xx、xx等人在遇事时不能冷静思考,未能从法律的角度去寻解决的方法,他们最终做出的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妥。但是纵观案卷记载的全部事实经过不难发现xx、xx、xx等人在主观上前前后后都始终没有存在以滋事挑衅为目的心理,由此可以证明xx、xx、xx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任意损害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2. xx、xx、xx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性质。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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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损毁他人财物行为只是寻衅滋事罪的一种行为之一,如果这种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是在肆意挑衅这样一种犯罪故意的支配下进行,那么这种
行为是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本案由于xx、xx、xx等人至始至终都缺乏主观上的一种肆意挑衅的犯罪故意,因此xx、xx、xx的行为不够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仅仅因为在争吵冲突中致使他人财物损害就把xx、xx、xx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这显然是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检察事务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罪和寻衅滋 事罪,盼贵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本着公平正义、基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准确定性。
  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2014年4月3日
【篇二:刑事法律意见书(律师推荐)】
转自上海胡启栋律师法律服务网
  原文链接:
  法律意见书
  xxxxxxx人民检察院:
贵院公诉的x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上海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辩护人。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通过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的情况。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归案后,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xx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并前后供述基本一致,思想和供词稳定。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也基本吻合,现该案件事实清楚。
二、犯罪嫌疑人愿意退赔。经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均表示愿意积极退赔,减少被害人的
损害,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犯罪嫌疑人xxx家庭生活困难。犯罪嫌疑人不仅有两个小孩要抚养,其中一个不满三周岁,更有一个是不满一周岁的待哺乳婴儿。家中更有七旬父母需要赡养。犯罪嫌疑人尽早
完成改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犯罪嫌疑人是初犯且自愿认罪。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所涉此案为
初次犯罪,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多次表示愿意自愿认罪。
五、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较小。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以及嘉定公安分局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为4289.32元,依据刑法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在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进行量刑。现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已将近3个月。
综合考量本案的的事实、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为达成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更好的改造。因此建议能够依据上述事实与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能够尽快提起公诉或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上海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胡启栋
  转自上海胡启栋律师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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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 法律诊所
作者:陈亮 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来源
: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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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为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它具有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最后刑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但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
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