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王洋 王剑
来源:《活力》2011年第08期
作者:王洋 王剑
来源:《活力》2011年第0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是检察机关为了提高法律监督效能,運用现代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规范化管理本系统的人力资源、业务工作、后勤事务等,有目的地组织、领导和控制的各种活动的总和。随着我国立法和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趋于动态化和复杂化,对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挑战。
一、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管理体制缺乏统一
长期以来,由于实行以“人治”为主的队伍管理方法,在人事和行政管理方面形成了一套
完整的管理体系,而法律监督这项检察院工作的“主业”,却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检察工作始终处于分散管理、微观协调、低水平的发展状态,阻碍了检察院整体工作的发展。
(二)队伍管理主体成员组合不合理
成员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人浮于事,部门之间功能紊乱;成员之间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合理,不能充分发挥整体效能。
(三)事务管理方法机械单一
干警的工作进取精神、投入热情还不足,工作效率和标准不高,部分干警受重业务轻行政管理的思想影响,对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方法机械,缺少创造性;对个人要求不严,纪律观念较为淡薄,等等,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事务工作的秩序,致使在文件处理、接待工作、财务管理、办文办会等方面时有纰漏,干扰了正常秩序。
二、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解决对策
(一)推行流程化管理模式,加强对案件全程管理
要注重从强化干警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和质量意识入手,推行业务流程化管理模式,对业务部门的分工职责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主诉、主办检察官、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等都要做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各业务科室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案规则,运用统筹法,进一步细化办案环节,对每一环节中科长、办案人、内勤等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做法和办案期限做出详细规定。要建立业务流程全方位跟踪管理系统。使案件全程达到流程走向清、完成时限清、移交程序清。在案件的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之间开展“移交审查责任签字”,保证案件在各个环节移交符合要求,封堵程序纰漏,保证实体的公正和案件质量。要构筑案件质量全方位动态督查网络。在保证职责正确履行,程序正常流转的同时,设立检委会案件质量考评组定期查。设立自侦案件督办组专项查。由主管检察长、纪检组长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每月集中一次对自侦案件的立案、侦结及在批捕、起诉环节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要整合人机最优配置,加快建立“检察事务人机系统”。注重把业务管理的着力点放在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上来,从而形成人支配机器,机器制约人的模式,提升管理层次,使业务工作全面纳入科学化、正规化的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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