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等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公布日期】2013.12.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基础教育
正文
检察事务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等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检察院、公安局、团委、妇联,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安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检察院、公安局、团委、妇联:
  近年来,我国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少年儿童安全事故数量和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是,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少年儿童被性侵案件,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切实预防性侵少年儿童案件的发生,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结合贵州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少年儿童所处年龄段和年级,采取适合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教育方式,安排不同的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少年儿童的防范意识。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性自我保护意识,知晓什么是性侵,掌握预防性侵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了解遭遇性侵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团
组织的优势,动员整合社会力量,通过编发手册、制作宣传品等形式,加强对家长的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教育在少年儿童性教育、预防性侵等自我保护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将少年儿童预防性侵作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必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不断提高中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掌握防范性侵的方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二、加强教职工的教育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教育,使每位教师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知晓从教从业底线,自觉规范从教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招聘中,增加法治知识测试内容,在教师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课程体系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完善考核制度。要积极推行或试行教师法治知识合格证制度,将教师是否取得教师法治知识合格证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晋升的一项条件,不断提高教师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理念。要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教师安排事务、辅导学生、处理教育教学有关问题应在教室或办公室等公众场合进行。对教师侮辱、侵害学生的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决不遮掩、包庇和纵容。对于性侵学生的教师,要坚决清理出教师队伍,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各地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校园"护校行动",加大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不断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不断完善预防监控体系。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进一步配齐配强城镇学校保安人员,加快农村地区学校保安配备工作,提高人防建设的实效性。要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公通〔2013〕60号)的要求,积极推动校园视频监控网络系统建设。公安机关要全力推进校园及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建设,落实属地派出所的责任,切实做好学校警务室干警派驻工作,提高学校警务室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四、建立健全预防体系。对少年儿童的性侵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对少年儿童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社会、家庭、学校、社区的角度,开展综合治理,努力建立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的预防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将预防性侵教育作为师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对新上岗教职工和新入学学生的培训教育中。要不断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因学校管理松懈而发生教师猥亵学生案件,以及案件发生后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教育
行政部门、学校要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侦破涉校涉生性侵案件,惩办罪犯,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创新教育方式,优化教学内容,切实发挥司法工作人员在中小学生法制教育上的作用。共青团组织要将预防性侵教育作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活动的重要方面,组织专业社工、公益律师、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我保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妇联组织要将预防性侵教育纳入女童尤其是农村留守流动女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点内容,维护女童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社区、村委会等,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单亲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少年儿童的关注,提醒家长或监护人多关爱孩子,教会家长在孩子受到侵害后寻求救济的方法。农村地区要积极推行邻里间互助性看护,加强对少年儿童的邻里间教育和关爱。
  五、严厉打击性侵犯少年儿童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接到少年儿童被性侵的报案、控告、举报,接报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对发现的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或者接报相关
线索,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发现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先行进行调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经查,对不属于发现单位管辖的案件,由发现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进行管辖。对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性侵少年儿童案件,一律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防止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性侵少年儿童犯罪案件进行私了情况的发生。要适时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打牢证据基础。要加强审判监督,对重罪轻判、罚不当罪的要坚决抗诉。要注意发现众反映强烈和处理不公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涉罪人员。坚决落实犯罪必惩的原则,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公安厅
共青团贵州省委员会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