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检察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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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1】
申诉人邵某锦,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本科文化,原某某县交通运输局交通治理总站副站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负责人,住某某县某某镇XX路XX号旧交通局宿舍。
申诉人邵某锦不服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中法刑二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特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请求:
1、依法裁定对本案再审。
检察事务 2、依法再审后,判决撤销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和
广东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中法刑二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
3、依法改判申诉人邵某锦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认定某某县交通运输局交通治理总站对某某客运站具有治理职责,这刚好与客观事实相反,申诉人邵某锦无职守可玩忽,全然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某锦调任某某县交通运输局交通治理总站副站长,负责全面工作,对某某客运站负有监督治理职责。
被告人邵某锦在接任交管总站负责人后,工作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认真对某某客运站进行检查,从2009年6月至本案案发都未发觉客运站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客运站长期处于无证经营状态,导致冯某某犯罪团伙长期在某某实施欺行霸市、等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阻碍。
二审裁定认定依照邵某锦的供述,以及某某县交通运输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某某县
交管总站实际履行对某某客运站的治理责任,邵某锦作为某某县交管总站的负责人,原判认定其对某某客运站负有治理的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认定皆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诉人邵某锦关于某某客运站并不具有治理职责。
1、依照《某某县交通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可知,某某县客运治理站和某某县交通运输局某某交通治理站对某某客运站行使治理职责,某某县交通运输局交管总站对某某客运站没有监管职责。
某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确定某某县国家机关编制和职责的法定机关。
它在2003年12月12日制定了《某某县交通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简称《三定方案》)。
该方案规定:保留‘某某县交通局某某交通治理站’,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9名,,要紧任务:负责治理某某镇、马踏镇交通运输治理及征收辖区内交通规费。保留‘某某县客运治理站’,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130名,,下辖某某、某某、某某三个客运站,三个客运站人员由其统一调配。
要紧职责:加强客运市场治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从该方案的以上内容能够明确得知,某某客运站是属某某县客运治理站和某某县交通局某某交通治理站治理。
2、依照《三定方案》可知,某某县交通局交通治理总站对某某客运站没有治理职责。
《三定方案》规定:新设‘某某县交通局交通治理总站’,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6名,,要紧任务:负责运输市场治理、搬运装卸、汽车摩托车维修、运输服务业治理和运输治理费等征收治理工作。从该方案的以上内容能够明确得知,某某县交通局交通治理总站的职责仅仅是运输市场治理、搬运装卸、汽车摩托车维修、运输服务业治理等,并不负责治理某某客运站。
某某县交通运输治理局也在20XX年3月13日出具《证明》证实从2003年12月12日某某县编委印发《某某县交通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后,我局至今未正式发文明确某某客运站系县交通局交管总站治理,会议上也没明确讨论决定过某某客运站系县交通局交管总站治理。特此证明。
某某县交通运输治理局在20XX年3日13日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给予邵某锦从轻处理的请示》上称:邵某锦同志系我局干部,要紧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该同志为人踏实,工作积极,深得同志们的拥护。
某某客运站治理落后不是他个人所致,与我局前期治理不当有关。
近期告状信多系诬告陷害行为,是冒名告状,县纪委已作调查。
恳请市法院从轻处理。证明了某某县编委作出三定方案,明确某某客运站是属某某县客运治理站治理,不属某某县交通局交管总站治理。
身为某某县交通局交管总站副站长的申诉人邵某锦,是不应对某某客运站的混乱治理负上责任的。
由上可知,除了某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上述文件规定以外,再没有其他任何文件规定某某客运站属某某县交通局交通治理总站治理,某某县交通局内部并没有开过大小会宣布某某客运站是由交通治理总站治理,更没有任何领导直截了当交待申诉人邵某锦对某某客运站进行治理。
3、运输市场治理并不包含对客运站的行政、业务治理内容。
何为运输市场治理呢?国家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并没有对此进一步明确,但有一点能够确定的:客运站的行政、业务治理并非属于运输市场治理范围。
打一个比方,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企业市场予以治理,但对企业的行政(包括人事、劳资、财物)、业务(包括运营打算、业务具体操作)是无治理权,只是对企业进入市场经营后予以监管。
某某县交通运输局交管总站对某某客运站的治理权仅是对其站场运输经营的秩序、日常的运输经营监督等行使市场监管权,而对其是否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具体行政治理事务,交管总站并不予以具体治理,而是由某某县客运治理站具体负责。
4、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采信了8个证人证言,以此认定某某客运站属某某县交通局交通治理总站治理,是理据不足的,与某某县编委文件规定相违背,不应采信。
二审法院差不多查明没有文件规定某某县交通运输局与交管总站的职责包括治理某某客观
站,但同时又认为依照邵某锦的供述,以及某某县交通运输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词,某某县交管总站实际履行对某某客运站的治理责任,邵某锦作为某某县交管总站的负责人,原判认定其对某某客运站负有治理的职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那个地点,有两个错误之处。
第一个错误是申诉人邵某锦的供述内容并没有讲到某某县交管总站的职责包括治理某某客运站,也没有交代某某县交管总站实际履行对某某客运站治理责任。
第二个错误是采信交通运输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词作为认定某某县交管总站履行对某某客运站治理责任的依据。
现分述如下:
(1)从人数比例上来看,案中8个证人分不是某某县交通运输局职员肖X龙、吴X祥、崔X龙、严X儒、刘X富、陈X鉴、全X静、刘X毅,某某县交通运输局有200多名干部职工,而8个证人只是某某县交通运输局200多名职工中的其中8人,不能代表整个某某县交通运输局。
(2)从证据的证明力上来看,上述8个证人的证词与某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三定方案是相违背的,他们无依无据作出如此证词,显然没有证明力。
在证据采信上,书证的效力高于证人证言,因此在证人证言与某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情况下,只能采信某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三定方案。
(3)从证人的身份来看,上述8个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证人肖X龙是某某县客运治理站站长,吴X祥、崔X龙、陈X鉴、全X静曾分管过某某县客运治理站,严X儒是某某交管站站长,刘X富是某某客运站站长,他们差不多上某某客运站的具体治理者,对某某县某某客运站治理混乱以致造成冯某某犯罪团伙长期以某某客运站作为据点为非作歹有着直截了当的关系,他们为了推卸责任,在没有任何文件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司法机关提供某某县某某客运站是某某县交通局交通治理总站治理的不实之词;证人刘X毅是后来才进入某某县交通局工作,其全然不明白某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此三定方案的文件。
因此,上述8位证人的证言本身没有证据效力,但原审判决和终审裁定恰恰就是采信了这些没有依据的证词来定案,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5、二审裁定认定某某县交通治理总站实际履行对某某客运站的治理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1)某某县交通治理总站履行的是运输市场治理,并不是治理客运站。
某某县交通治理总站履行的要紧内容包括的是确保运输的驾驶人员,危险物资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明;确保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和机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技术状况完好之类,并不包括对某某客运站的治理在内。
确保某某客运站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是某某县客运治理站、工商、税务部门的职责,并不是某某县交通治理总站的职责。
由上可知,某某县交通治理总站对某某客运站不具有治理职责,申诉人邵某锦无职守可玩忽,其行为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假设某某县交通治理总站对某某客运站具有治理职责,申诉人邵某锦的行为也没有使
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峻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依照证据材料显示,冯某某等人要紧涉嫌的犯罪行为有:第一起强迫黄德运为其提供服务,涉嫌强迫交易罪;第二起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一次,涉嫌妨害公务罪。
这两起犯罪发生于20xx年度,这时申诉人邵某锦还没有调任某某县交通治理总站副站长,因此这两起犯罪与申诉人邵某锦无关。
第三起强行索要杨天富等人财物一次,涉嫌罪,尽管发生在申诉人邵某锦担任某某县交通治理总站副站长期间,但这起行为均是针对个人实施,侵犯的是个人的财产权益,难以讲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由上可知,第一个行为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二个行为侵害了社会治理秩序,
这两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暂且不论损失是否达到重大的程度),但这些损失与申诉人邵某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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