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履行土地闲置法定监管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资源  土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6 
【案件字号】(2020)渝04行终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中宜万永福王宏 
【审理法官】谭中宜万永福王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代理律师/律所】刘定刚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定刚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定刚 
【代理律所】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回上诉。  秀山土家族
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1行初34号行政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2:31:4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本案中,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筑巢投资公司取得秀山县XS-13CR-4号(物流园区E6-02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没有按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要求,对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开发利用
的全程进行监督,也未按渝地[2013](秀山)第0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完善征地拆迁交付土地工作,致使案涉土地出让后空置达五年之久。虽然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曾在2017年间启动了对案涉土地空置情况调查核实程序,但没有调查核实处置结果。在收到秀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查建议书之后,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虽作出了秀山国土房管发〔2018〕56号《闲置土地认定书》,履行了一定监管职责,但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展开调查核实,导致其作出的《闲置土地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行土地监管职责。为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确认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秀山县XS-13CR-4号(物流园区E6-0201))地块闲置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二、责令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闲置的秀山县XS-13CR-4号(物流园区E6-0201))地块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秀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
案涉土地闲置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错误。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案涉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后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向秀山县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收回物流园区健康城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请示》。秀山县人民政府在批复之前,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无权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只能认定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负有监督管理、调查认定和处置之责,但不能据此认定该局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同时,秀山县人民政府在批复收回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前,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无权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错误。三、一审判决理由错误。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该土地内三座坟墓未迁出的责任不在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履行土地闲置法定监管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4行终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1MB1915376D。
     法定代表人:曾静,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刚,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检察事务
     被上诉人(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因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秀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未依法履行土地闲置法定监管职责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1
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易茂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刘定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海、检察官助理丁欢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员龙金连到庭并发表了意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自己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秀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案涉土地闲置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错误。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案涉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后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向秀山县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收回物流园区健康城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请示》。秀山县人民政府在批复之前,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无权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只能认定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负有监督管理、调查认定和处置之责,但不能据此认定该局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同时,秀山县人民政府在批复收回案
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前,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无权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错误。三、一审判决理由错误。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该土地内三座坟墓未迁出的责任不在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诉称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秀山县XS-13CR-4号(物流园区E6-02/01))地块闲置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2.判令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闲置的秀山县XS-13CR-4号(物流园区E6-02/01))地块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8月10日,重庆赣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商实业公司)与秀山县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秀山(武陵)现代物流园区“秀山健康城"项目投资协议书》,由赣商实业公司出资进行“秀山县健康城"项目开发建设。2011年9月30日,赣商实业
公司在秀山县物流园区内成立独立法人重庆六盛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2日,重庆六盛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筑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巢投资公司)。2013年7月9日,原秀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现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秀山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秀山县XS-13CR-4号(物流园区E6-02/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交秀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挂牌出让2013年8月5日,筑巢投资公司以274.92万元成交价竞得该地块,其宗地总面积为15274平方米。同年8月26日,原秀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筑巢投资公司就成交地块签订渝地[2013](秀山)第0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原秀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筑巢投资公司,交付的土地应达到地上建(构、附)筑物拆除完毕,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三通;筑巢投资公司就合同宗地建设项目在2013年12月30日前开工,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竣工。之后,筑巢投资公司在开工典礼当天挖掘部分土方后一直未再对该块土地继续进行开工建设,也未到秀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