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配置
作者:王乐圃 陈玉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
        派驻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围绕检察室建设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社会各界对检察室的讨论和关注也呈现上升态势。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核心问题不再是能不能做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去做的问题,而其中最关键的又是配置什么样的职权给检察室。这是关系到检察室能否发挥职能优势,具有长久生命力的关键所在。本文对此略作分析,并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检察事务关键词 派驻乡镇检察室 职能配置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王乐圃,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玉伟,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72-04
        一、派驻乡镇检察室职权配置之困惑
        结合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乡镇检察室呈现了起伏发展的轨迹。从1982年以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时至上世纪90年代初,全国已在重点乡镇设置检察室1020个,设置税务检察室2613个。然而,由于盲目设置又缺乏有效管理,乡镇检察室弊端层出。1998年检察机关教育整顿期间,明令暂不新设乡镇检察室。2001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要求各地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不少地方因此干脆撤销了所有检察室,检察室制度逐渐萎缩乃至名存实亡。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螺旋式上升,在曲折中前进的。2008年,海南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得到高检院肯定。高检院先后下发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并于201110月在海南海口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座谈会,检察室又逐渐走上恢复和重建的道路。到20133月,全国共探索设立派出检察室240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