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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
∙【分 类】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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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冯小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
颜良伟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
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依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则”)自2013年11月18日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质效,实现监督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有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原规则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各地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2019年7月19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尽快修订原规则。为保证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检成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领导小组,并由第六检察厅
、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广泛征求最高检各部门、各地检察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的意见后形成《审议稿》,后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
本次修订注重把握以下基本思路: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
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近年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呈现数量持续上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虚假诉讼屡禁不止、息诉化解难度大等特点,本次修订坚持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进一步完善申请监督范围、权利义务告知、案件受理程序、申请监督权利救济、申请复查等方面的条款,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其合法合理诉求,并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众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获得感。
(二)坚持适应形势发展,充分吸收近年来修订法律新规定和司法体制改革新成果
近年来,立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事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作出了新规定。司法体制改革也取得新成果,《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最高检与相关中央单位会签文件已经解决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的类型范围、办理程序、督促落实、监督管理等内容,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机制。本次修订充分吸收上述法律新规定和司法体制改革新成果。此外,原规则制定时间较早,本次修订对2016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的一些较好规定进行了借鉴。
(三)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检察监督中的突出问题
原规则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亟须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予以解决。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过窄,未规定必要的兜底条款,导致部分确
有监督必要的民事案件未能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影响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虚假民事调解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个案中因检法两院存在认识分歧影响监督实效;原规则未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作出规定,导致年代久远的案件仍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存在审查处理难、矛盾化解难、息诉服判难,极端个案容易演变成涉法信访案;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期限为三个月,未有扣除审查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调卷、鉴定、评估等客观原因无法在三个月内办结,影响了检察权威;民事诉讼法及原规则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指引性规定,影响办案实效,等等。本次修订聚焦影响检察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条款,明确适用标准,细化监督程序,增加指引性规定,进一步提升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检察办案难题。
(四)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新类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程序
检察事务 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监督、专门法院民事诉讼监督等新类型案件的办理作出原则规定,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规范。
(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因此本次修订突出对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把握,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律赋予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凡立法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的条款,均作了补充、修改或删除。对争议特别大、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工作要求条款,原则上不作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了11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优化办案组织,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优化办案组织,明确办案人员范围与职责。新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同时,第二款明确了辅助办理案件人员范围和职责,规定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此外,为发挥检察一体
化机制作用,确保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质量,新规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2.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办案纪律约束。新规则第六条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出原则性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为强调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所应秉持的客观公正立场,以及适应新形势下办案纪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新规则第十一条将原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自觉接受监督。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同时,根据2019年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第四条,新增规定检察人员对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等重大事项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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