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课题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中)
机制研究*
罗杰吴佳蔓马翔王梓洋吴恙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在新时代国家监察体系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身份与职能逐渐转型,其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产生了微妙变化。伴随着生态环境诉讼制度化,“公益诉讼热”逐渐退潮,行政机关履职慢作为、乱作为等“慢性病”开始显现,不够完善的现有规则设计或软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致其在未来公益诉讼的开展中面临阻力。建立先瞻性规则与现有规则优化是检行联动的着力点,案件信息共享机制、预警规则、“通知纠正”规则等,可有效解决信息壁垒、执行滞后的问题,实现检行“双赢”,社会公益“共赢”,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关键词:检行联动;检察建议;规则优化;提前介入;预警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037-05
作者简介:罗杰(1998-),男,汉族,江西九江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吴佳蔓(1999-),女,汉族,浙江金华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马翔(1997-),男,哈尼族,云南红河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王梓洋(1997-),女,汉族,四川广元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吴恙(1997-),女,汉族,湖南长沙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为完善顶层设计,仍需基层实践进一步探索完善。通过对试点贵州省铜仁市实地调研,笔者发现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极大影响着诉讼活动的推进。在新时代下,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大部分转隶后的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变得愈加微妙,存在着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不健全的问题,仅凭“公益诉讼热”维持检察权和行政权的制约关系。目前学界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中,大多是对二者的权力和职能的配置提出补强和衡平之说,少有提及“联动”。鉴于此,本文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对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动(以下简称为检行联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寻行政权与检察权的平衡点,重构二者关系,使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够在同一目标下互相配合,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并行联动,并提出具体的规则设计,对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借鉴。
一、新时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行联动强化之必要性
(一)检察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调整
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国家开启了监察体制改革。这场政治体制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最主要变化,是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转隶。在新的时代方位,检察机关面对转型的机遇和职能转换的挑战,改变过去机构、编制、力量偏重反贪和刑事检察工作的状况,在民事、行政、公益领域进行了职能调整,以达检察工作发展平衡,其中新增加的公益诉讼职能,使检察机关不仅是大众眼中的“犯罪克星”,更是“公益的守护神”。[1]
检察事务通过正式立法,检察机关被赋予了公益诉讼职能,拓展了行使法律监督的方式。现增加的提起公益诉讼的监督方式,能够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其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有一项必经的诉前程序,法定方式是提出检察建议,内容是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2]检察机关还具有侦查职能时,检察建议虽不具备法律拘束力,行政机关是否遵从、如何改正全凭自身意志,但仍能督促其积极配合、充分履职,这种柔性监督方式在侦查权的支撑下能够发挥应有作用。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只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侵权和损害司法公正案件进行管辖。缺少侦查权支撑的检察机关仅有检察建议这种柔性监督手段,显得有些单薄和软弱,而公益诉讼的调查权却不具备侦查权所拥有的强制性措施,不足予以代替。且环境公益诉讼相比于其他类型,本就是为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制约行政机关获取地方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而产生的救济手段,自然容易招致行政机关的抵触,诉后的环境修复时间因不易执行也难以确定,加强联动及时介入监督实为必要。
(二)检行充分联动可便于有效监督
在试点中,已有检行联动的实践,证明了建立联动机制,可增强双方紧密关系,达到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在近几年“公益诉讼热”的社会环境下,行政机关的具体部门在四大班子高压和激励下,管理社会相应事务的能力有明显的提升,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也相当配合,整改率居高不下,足以使各地检察机关能骄傲地交出公益诉讼年度成绩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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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共治背景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状况的调查研究———以贵州省铜仁市为例(项目编号:GCX1805),指导老师:余涛,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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