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换届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职代会。如遇重大事项,经单位领导、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
临时召开会议。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要以增强单位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单位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意见都无权修改。
第十七条大会闭幕期间,由处工会____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学习、贯彻大会的中心任务和主要精神,每年____职工代表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根据单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可设劳动争议调解、经费监督、劳动监督、民事协调和女职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下开展工作,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予以审议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开展必要的正常活动。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工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一)会同有关部门____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____职工代表选举和提案的征集工作。
(三)____职工代表学____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业务管理知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力,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
(四)____职工代表传达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协助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工作,____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正常活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听取职工意见,支持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____企业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处工会。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职工大会实施细则(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灌区改革和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灌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接受处机关党委的政治、思想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闭幕后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维护单位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具体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____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和维护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行政领导也要依法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处长的工作报告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政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办法及其它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政务公开实施细则、____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五)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推荐先进工作者。
第六条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决定的报告、规划、方案等大____文件,应交有关会议审定。大会主要文件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民主程序纳入大会议程。
第七条单位行政领导负责职工_______处理和大会对有关综合经营、行政工作方面决议的____实施。
二十大召开闭幕时间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按行政领导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