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
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以下 简称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咼效、有序 进行。
第四条 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 管局、市人防办、市公
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 市气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 位),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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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联合验收工作遵循“一口受理、分发相关、联合勘验、限时 办结”的原则。
第六条联合验收分为先期验收和综合验收两部分组织实施。
第二章先期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验收 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先期验收申请。
第八条先期验收的部门和内容:
(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规划局)
(二)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市人防办)
(四)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市城乡建设委)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持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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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大召开闭幕时间
申请。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
也可以登录 v进行查询、下载。
第十条 先期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一条 联合验收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先期验收申请后,    应立即
进行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 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 交各先期验收部门。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 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 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 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 申报材料移交先期验收部门进行审查。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 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联合验收窗口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组织先 期验收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先期验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验收意见。
经验收合格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文件,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 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先期验收中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由先期验收部门出具
《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意见通知书》必须在市审批中心内网中打 印,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必须按照《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 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证明整改完毕的材料及书面说 明。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 审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整改材料后,即时分发先期验 收部门。经再次验收合格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文件、证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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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验收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由不予批准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 《不予批准决 定书》联合验收窗口
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综合验收
第十八条 先期验收全部结束后,申请人可向联合验收窗口 (总受理 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分期开发的项目    可分期综
合验收。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应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 中约定。
第十九条综合验收的内容:
(一)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
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市城乡建设委)
(二)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水设施、中水设施、排水设施验收,供水、 供气、供热设施验收(市市政公用局)
(三)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设施验收(市园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