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技术交底(总4页)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xxxxxxxx | |||||||||||||||||||||||||||||||||||||||||
交底内容 | 砖砌筑围墙技术交底 | |||||||||||||||||||||||||||||||||||||||||
内容: 1 施工准备 1.1 材料及主要机具: 1.1.2 水泥:一般采用325号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1.1.4 掺合料;石灰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粉等,生石灰粉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 1.1.5 其它材料:拉结筋、预埋件、防水粉等。 1.1.6 主要机具:应备有砂浆搅拌机、大铲、刨锛、托统板、线坠、钢卷尺、灰槽、小水桶、砖夹子、小线、筛子、扫帚、八字靠尺板、钢筋卡子、铁抹子等。 2.2 作业条件: 2.2.1 基槽:混凝土已完成,并办完隐检手续。 2.2.3 根据皮数杆最下面一层砖的底标高,拉线检查基础垫层表面标高,如第一层砖的水平灰缝大于20mm时,应先用细石混凝土平,严禁在砌筑砂浆中掺细石代替或用砂浆垫平,更不允许砍砖合子平。 2.2.4 常温施工时,粘土砖必须在砌筑的前一天浇水湿润,一般以水浸入砖四边1.5cm左右为宜。 2.2.5 砂浆配合比已经试验室确定,现场准备好砂浆试模(6块为一组)。 3 操作工艺 3.1 工艺流程:
3.2 拌制砂浆: 3.2.1 砂浆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并由试验室确定,水泥计量精度为±2%,砂,掺合料为±5%。 3.2.2 宜用机械搅拌,投料顺序为砂→水泥→掺合料→水,搅拌时间不少于1.5min。 3.2.3 砂浆应随拌随用,一般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须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不允许使用过夜砂浆。 3.2.4 各种砂浆,每台搅拌机做一组试块(一组六块)。 3.3 确定组砌方法: 3.3.1 组砌方法应正确,一般采用满丁满条。 3.3.2 里外咬槎,上下层错缝,采用“三一”砌砖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挤揉),严禁用水冲砂浆灌缝的方法。 3.4 砌筑: 3.4.1 砖基础砌筑前,基础垫层表面应清扫干净,洒水湿润。先盘墙角,每次盘角高度不应超过五层砖,随盘随靠平、吊直。 3.4.2 砌基础墙应挂线,24墙反手挂线,37以上墙应双面挂线。 3.4.4 各种预留洞、埋件、拉结筋按设计要求留置,避免后剔凿,影响砌体质量。 3.4.5 变形缝的墙角应按直角要求砌筑,先砌的墙要把舌头灰刮尽;后砌的墙可采用缩口灰,掉入缝内的杂物随时清理。 3.6 雨期施工: 3.6.1 雨期施工时,应防止基槽灌水和雨水冲刷砂浆;砂浆的稠度应适当减小。每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收工时覆盖砌体上表面。 4 质量标准 4.1 保证项目: 4.1.1 砖的品种、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1.2 砂浆品种符合设计要求,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同品种,同强度砂浆各组试块的平均抗压强度值不小于设计强度值。 任一组试块的强度最低值不小于设计强度的75%。 4.1.3 砌体砂浆必须饱满密实,实心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小于80%。槎 4.1.4 外墙的转角处严禁留直槎,其它临时间断处,留槎的作法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4.2 基本项目: 4.2.1 砖砌体上下错缝,每间(处)无四皮砖通缝。 4.2.2 砖砌体接槎处灰缝砂浆密实,缝、砖应平直;每处接槎部位水平灰缝厚度不小于5mm或透亮的缺陷不超过5个。 4.2.3 预埋拉结筋的数量、长度均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留置间距偏差不超过一皮砖。 4.2.4 留置构造柱的位置正确,大马牙槎先退后进,上下顺直,残留砂浆清理干净。 4.3 允许偏差项目,见表6-1。 表6-1
注:基础墙超过2m时,允许偏差项目可按混水墙检查。 5 成品保护 5.1 基础墙回填土,两侧应同时进行,暖气沟墙未填土的一侧应加支撑,防止回填时挤歪挤裂。回填土应分层夯实,不允许向槽内灌水取代夯实。 6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 砂浆配合比不准:散装水泥和砂都要车车过磅,计量要准确,搅拌时间要达到规定的要求。 6.2 基础墙身位移:大放脚两侧边收退要均匀,砌到基础墙身时,要拉线正墙的轴线和边线;砌筑时保持墙身垂直。 6.3 墙面不平:一砖半墙必须双面挂线,一砖墙反手挂线;舌头灰要随砌随刮平。 6.4 水平灰缝不平:盘角时灰缝要掌握均匀,每层砖都要与皮数杆对平,通线要绷紧穿平。砌筑时要左右照顾,避免接槎处接的高低不平。 6.5 皮数杆不平:抄平放线时,要细致认真;钉皮数杆的木桩要牢固,防止碰撞松动。皮数杆立完后,要复验,确保皮数杆标高一致。 6.6 留槎不符合要求;砌体的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否则应砌成斜槎。 6.7 有高低台的基础应先砌低处,并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如设计无要求,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 ||||||||||||||||||||||||||||||||||||||||||
交底单位 | 接收单位 | |||||||||||||||||||||||||||||||||||||||||
交 底 人 | 接 收 人 | |||||||||||||||||||||||||||||||||||||||||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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